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废止)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7-2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

配置管理办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

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适用范围】  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

(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具体如下:

1.交通项目。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3.城建项目。经营性的城市道路、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项目外,其他可引入社会投资与管理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竞争性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四条【投资主体】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及民营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性配置,各级政府对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给予特殊照顾。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第五条【竞争性配置方式】  竞争性配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对于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以竞争性配置方式获得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授予中标投资开发主体,其具体方式可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政府已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亦可采取竞争性配置方式重新选择经营主体。

    第六条【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的责任主体。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称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核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

【实施原则】  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竞争性配置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本省和属地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经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等。

第二章  竞争性配置方案的编报

第八条【报批程序】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于跨行政区域或按核准目录应由上一级统筹平衡的项目,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或由上一级政府授权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编制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原则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前期工作费用可作为项目成本纳入招标条件由中标人承担。

第十条【方案内容】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估算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价等;

(四)项目投资方式,以及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业经验、相应资质、筹融资能力、产品或服务价格、组织管理等其他条件;

(五)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六)主要招标条件,包括经营年限、回报机制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

(八)政府相关政策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前期审查】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上报时,应附上同级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审批或审查意见,初步落实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指标、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初步评估,涉及公众利益的,应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章  竞争性配置方案的核准

第十二条【审查要求】  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影响经济安全,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竞争性配置方案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六)对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是否合理;

(七)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主要招标条件等是否合理可行;

(八)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核准时限】  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含招标方案)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如有必要,核准机关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进行评估,咨询评估和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纳入核准时限。

第十四条【核准有效期】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文件等同于国家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属于行政许可,有效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竞争性配置招标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按程序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四章  竞争性配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依法招标】  项目竞争性配置的招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按照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的核准意见,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交易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投资内容、方式、期限等;

(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

2.协助中标人办理的有关事项;

3.其他需列明的事项。

(三)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2.项目投资回报方式及其确定、调整机制;

3.项目的资产权属与处置;

4.项目的运营规范;

5.其他需列明的事项。

(四)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已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组建的除外);

(五)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六)项目变更、提前终止及相关补偿;

(七)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八)投资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九)违约责任;

(十)免责事由;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项目投资合同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后续工作】  项目法人凭竞争性配置中标通知书和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意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投资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规划、环评、用地、节能评估审查、工程招标核准等手续,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条【变更约束】  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项目投资合同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回报机制等发生重大变更,或是项目法人无法履约的,行业主管部门均应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投资主体的,参照本规定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阳光交易、独立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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