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业经六届第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总结《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以下简称“第一期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文件精神,推动实施我市第一期行动计划,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财政投入显著增加,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入园难”问题得到缓解。2014学年初统计,全市共有幼儿园582所,比2010年增加154所,增长40%;在园幼儿数14.8万人,比2010年增加6.8万人,增长85%;学前教育教职工12569人,比2010年增加6772人,增长117%,其中专任教师7046人,比2010年增加3561人,增长102%;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95.4%,比2010年提高20.4个百分点。
但在发展的同时,我市学前教育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仍不足;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机制不健全;幼儿教师队伍工资和福利待遇偏低,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工作和教科研工作有待加强。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学前教育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队伍进一步稳定和优化,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
1.进一步普及学前教育。到2016年底,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6%以上,其中清城区98%以上,清新区97%以上,其他县(市、区)达95%以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接受学前教育比例)达到75%以上。
2.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幼儿园比例。到2016年底,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清城区、清新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75%以上,其他县(市、区)达55%以上。杜绝无证办园。
3.有效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比例达30%以上。同时,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到2016年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达75%以上。
4.进一步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到2016年底,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均独立举办规范化幼儿园,覆盖面达100%。规范农村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幼儿班的设置和管理,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有条件的农村应独立举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在小学或教学点附设幼儿班或混龄班。进一步纠正农村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5.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素质。落实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6年,80%以上的幼儿教师具备相应资格,大专以上学历的幼儿教师比例达55%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
6.有效提升保教质量和科学育儿水平。到2016年,建立1个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实验区,每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贯彻落实《指南》实验园。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资源。继续加强规范化村级幼儿园建设,解决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解决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努力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二)调整结构。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公助幼儿园的覆盖面。调整投入结构,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在扩大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加大对提升保教质量的扶持。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四)提升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幼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
四、具体措施
(一)强化规划建设。各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人口增长趋势等因素,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学位预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园要达到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2015年年底前出台清远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指导意见,明确职责分工和基本程序。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确保符合规定的城镇小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一是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应将幼儿园纳入教育布局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的布局,按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逐年建设一批公办园。优先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原租与私人举办幼儿园的中小学富余教育资源应逐步回收办成公办园。各地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二是规范公办园登记管理。各地要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依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三是扶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参照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的具体措施,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照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开办幼儿园。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出台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继续实施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落实配套资金,对认定的规范化普惠性民办园给予合理补助。鼓励民办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各地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学前教育投入逐步增长的主体责任。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直幼儿园建设及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规范化幼儿园、等级幼儿园。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达到。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款。按规定程序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农村、贫困和民族等薄弱地区倾斜。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特殊教育学校要逐步开设幼教班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继续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政策。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2015年底前,各地应完成对持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幼儿园(班)任教的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全员培训,凭培训合格证上岗。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根据《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粤机编办〔2012〕232号)做好公办幼儿园编制核定,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使用。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通过生均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制定出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起薪点指导意见,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应列入各项检查评比内容。
加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和中职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鼓励中职学校积极探索中高职业衔接招生培养模式,正确引导职业院校学前教育毕业生到基层幼儿园就业。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教师培训体系,各地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
(六)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县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教育、综治、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杜绝无证幼儿园的出现。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相关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幼儿园常规检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财务管理、收费行为等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卫计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儿童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
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幼儿园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聘用等方式,每所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以上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
(七)加强保育教育指导。推动深入贯彻落实《指南》精神,科学合理组织幼儿一日生活,进一步提高保教工作水平。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和落实常规化教科研工作机制。到2016年底,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学年制定年度教研工作计划,对教研片和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充分创设条件推动《指南》实验区开展教科研和分享交流活动,鼓励和指导幼儿园开展园本教研、保教人员培训和科研工作,及时解决保教人员教育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有效提升科学保教工作水平。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和指导。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行为,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五、工程项目
省将根据国家部署,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项目、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奖补项目等五项学前教育工程项目,各县(市、区)要对照工程项目内容及时制定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组织实施。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项目。2015-2016年,省继续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200所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和300所村级幼儿园。各县(市、区)应及时做好相应规划,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项目的完成。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项目。采取县(市、区)为主、中央、省级奖补的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具体包括: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在乡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幼儿园等;落实和扩大“民办公助”补助面,扶持规范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三)幼儿教师达标工程。省、市将继续开展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强骨干教师培养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在岗幼儿教师学历层次,继续做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做法,抓好幼儿教师培训,尤其是转岗教师培训工作。
(四)学前教育资助项目。继续完善和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高资助水平,资助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通过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特困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五)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工程。推进《指南》实验区开展贯彻落实《指南》的教研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 “贯彻落实《指南》实验园”开展教科研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物价、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三)推进综合改革。落实地市统筹、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理顺办园体制,鼓励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各类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幼儿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地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加强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审计监督。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定期检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并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和财政经费投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