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5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善

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已经六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清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粤府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以整治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禽畜养殖业污染、水体污染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传承和凸显岭南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风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以“村风整治、村容改善、生活提质、设施完善”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尊重农民意愿,通过“三个重心下移”和“三个整合”,强化政策引导,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建设人与自然融洽和谐的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区位、产业差异等特点,把统一要求和尊重差异结合起来,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作为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拓展提升中心村,科学保护特色村。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以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为重点,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以环境整治为重点,人居环境状况较好的村庄以美化村庄环境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农村规划要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通过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和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高寒山区移民、零散的自然村、空心村向中心村和城镇周边集聚;正确处理生活、生产与生态保护的关系,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以及统筹涉农项目和资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四)美化环境,彰显特色。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尊重村庄原有的格局和肌理,运用岭南民居建筑元素,保留、挖掘和延续传统文化底蕴,引导村庄有机更新,传承岭南文化特色;着力保护传统村落、优秀民居和古树名木,突出地方建筑风格,提升村落内生活力,彰显地方风情;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做好山水文章,保护乡情美景。

三、目标任务

一是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确保到2018年完成1268条村庄的建设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加快推进阳山、连州等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的建设,连点连线连面,打造一批能代表我市乃至我省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名村、特色村和精品村,辐射带动周边的示范村建设;

三是从2015年起,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每年整治10%以上的自然村(村民小组)人居环境,力争到2020年全市村庄人居环境得到有效的整治,农村基本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实现农村住房安全、饮水干净、出行便捷、消防安全,建成一批村居美、田园美、生活美的宜居村庄。

四是到2025年全市卫生镇数量要达到总数的50%,卫生村数量要达到总是的70%的相关内容。

四、工作重点

(一)编制和完善《县(市)全域城乡建设规划》。

县(市)政府是编制和完善《县(市)全域城乡建设规划》的责任主体,应注意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综合统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合理安排县(市)域村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生态涵养等空间,明确重点镇和一般镇、中心村和一般村的布局,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水平适度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编制村庄规划。

规划编制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结合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合理区分生产生活区域,统筹安排生产性基础设施。规划内容要明确公共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设施建设、村民建房和村庄整体风貌管控的要求;支持以全县(市)或整镇推进的方式编制村庄规划,力争到2018年实现全市村庄规划全覆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明确乡村建设管理程序,指导和服务乡村建设,并试点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制度,探索设立“乡村规划师”参与指导村庄规划的实施和村庄整治。

(三)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以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家庭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安全问题为重点,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到2018年全市要累计完成32000户危房改造,各地要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和标准,采取政府补助村民自建房、集中建设安置房、社会力量代建房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以及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房建设水平,落实农房抗震安全和节能要求;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推进村庄和民居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与房屋搬迁,严禁削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

(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一是完善农村公路网,村村通公路,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稳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提高农村公路客运通达率;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公路两旁设置与农村道路等级相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通行安全;镇建成区主要道路路面要平整、硬底化。

二是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实现行政村通自来水覆盖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快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到2016年实现全市卫生村受益人口覆盖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45%和90%以上。

四是大力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全面解决农村居民用电问题。

五是加快农村信息化和公共就业平台建设,实施农村通电视和通宽带工程,实现宽带网络入户率达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光网”建设。

六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消防、防洪等设施,全面提高农村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大“五小”水利(小山塘、小灌渠、小水陂、小电排、小河流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耕地有效灌溉面积,改善农村生产条件。

(五)加快农村社会服务网络建设。

积极构建和完善集公交、培训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社保等服务于一体的“30分钟农村基层服务圈”,健全覆盖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网络,推进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及设施等,改造、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根据实际配套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办公场地、宣传橱窗,以及社区服务、综合文体、健康计生、家庭服务、综治信访维稳、交通安全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整治占用乡村道路晾晒、堆放等现象。

(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是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收运处理体系,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引导鼓励源头分类、就地减量,建立环卫长效保洁制度和相对固定保洁队伍,保障资金投入。到2015年,各县(市)建成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市5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16年,全市65%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017年继续加以巩固;到2018年全市要建立起农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管理长效机制。

二是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整治,在满足污染减排和水环境质量保护要求下,各地可根据乡镇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广氧化塘、湿地等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微动力和无动力污水处理工艺,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解决农村污水转化利用和处理问题。

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明确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制订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排查,依法关闭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加快矿山的复种复绿。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体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推广河道池塘水沟生态整治技术,提高水体自我净化能力。到2015年底前,各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牌。

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排放治理。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限养区限制养殖规定,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域的畜禽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鼓励依托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施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治污设施。

(七)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一是编制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田块平整规则、排灌设施配套、方便机械化作业。加快推进农村土壤环境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和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制度,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

三是结合农村危房改造,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合理处置泥砖房、危房改造和“空心村”整治盘活的土地资源,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统一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

(八)继续开展宜居示范村镇创建活动。

积极推进坑塘河道及岸线整治、乡村公园和村庄景观营造、绿道建设,塑造乡村特色风貌;结合乡村小径和绿道建设,打造城乡慢行景观通道;开展农房及院落风貌整治,打造农户庭院园林小品和村庄特色景点;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宜居村镇和生态村镇建设向纵深发展。在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水平较高的村庄特别是城中村和城边村,可试点引入物业服务管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九)传承和发扬岭南传统村落文化和少数民族风情。

一是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将有重要价值的村落纳入传统村落名录,制订具体操作规范,切实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二是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提高保护发展水平。

三是组织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传统民居建筑技术调查,做好历史建筑普查建档工作。

四是加强历史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和非遗传承,鼓励兴建岭南特色和民族风情建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与场所。 

(十)积极发展特色生态产业。

根据镇村资源禀赋、区域位置、发展优势等要素条件,拓展农业领域和功能,推动农村特色产业、特色旅游和农民增收协同发展,形成宜居促宜业的发展局面。围绕“一村一品质、一村一特色”,大力发展特色生态农业,培育具有地域特色“名、优、特、新”产品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茶果采摘、鱼类垂钓、珍奇动植物观赏等休闲产业和观光农业。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乡村休闲旅游业,开发山水美景、田园风光、农家庭院和绿色食品等具有浓厚乡土风情的特色资源。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规划、财政、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确定年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整合涉农资金和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年度行动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备案。各地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

(二)创新投入方式。根据《清远市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清委办发电〔2014〕31号)精神,按照“县级主体不变、部门职能不变、争取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基本原则,建立县级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平台,通过规划引领、项目支撑,实现财政涉农资金对项目区的集中、持续投放;推行“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财政担保、实物补助”的投入方式,积极引导群众投工投劳和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合力。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创新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住户适量付费、村集体补贴、县镇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大型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出乡贤和海外侨胞等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鼓励发达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村庄结对挂钩帮扶。 

(三)强化统筹指导。明确县、镇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方式,优化服务质量,通过规划下乡、技术下乡等途径加强技术服务,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有计划选派基层紧缺的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到乡镇任职、挂职锻炼,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服务。建立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沼气、农村客运站亭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将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河道管护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鼓励向社会购买村镇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物业管理社会化,逐步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推动出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工作,对接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动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的监管。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理事会的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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