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9日
清远市水利枢纽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维护清远水利枢纽船闸船舶过闸的通航秩序,保障过往船舶、排筏和设施的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清远水利枢纽船闸管理范围:自船闸上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墙前沿)起,至下游引航道出入口(隔流堤末端)止,包括上、下游引航道和闸室部分。
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为特别管理水域。船闸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特别管理水域内的设备、设施的完整与良好。
第三条【航标管理】 船闸管理范围内的通航水域船闸专用航道标志由船闸管理部门负责按航标管理机构的许可进行设置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船闸管理部门。船闸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航道、海事等部门抄报,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维护。
第四条【船舶过闸条件】 凡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行驶、停泊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遵守国家、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服从船闸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必须具备适航的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3.配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船闸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任何船舶、排筏不得在拦河坝工程区及上、下游政府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程管理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五条【船闸保护】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助航、导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六条【停航条件】 在特别管理水域内进行疏浚作业,以及船闸大、中修时由清远水利枢纽提出停航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北江航道局和清远海事局发布停航通告;遇下列情况之一,清远水利枢纽应停止开放船闸,并及时报告船闸主管部门: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停航时;
(二)当枢纽坝址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12.19m,坝后12.05m)时;
(三)当枢纽坝址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珠基高程,坝前:7.17m,坝后0.70m)时;
(四)枢纽当地发生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五)枢纽当地发生特大暴雨时;
(六)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时;
(七)当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时;
(八)发生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情况时。
第七条【对过闸船舶的规定】 过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引航道内禁止试航试车、编解船队、排筏。禁止在闸内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不准齐头并进或追抢进、出闸室,禁止撒网捕鱼和游泳。
(二)禁止丢弃物品和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排放油污及其他有害物质。
(三)禁止一切船舶、条筏堵塞主航道。
第八条【事故处理】 船闸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维护航运秩序,为船舶、排筏航运安全创造条件。船舶、排筏遇险时,遇险船舶、排筏的船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人员和船闸工作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应全力救助,并向有关海事部门报告。
第九条 船闸发生事故,船闸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管 理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过闸安全】
第十条 船舶、排筏进入船闸管理水域范围水域前,应对船(筏)上所有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航运安全。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引航道和过闸时,必须由有经验者指挥操作。
第十二条 船舶、排筏驶近导航墙时应减速行驶;在闸室充/泄水时,长×宽≤10米×1.5米、10马力及以下小船不准在闸口附近水流影响到的范围内活动或停泊。
第十三条 船舶、排筏如遇雷雨、浓雾等能见度不高的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严禁进入引航道内。
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进入引航道必须有足够的操纵控制能力,确保安全过闸。
第十五条【过闸秩序】 船闸应遵循安全、效率优先、便民的原则运行。船舶过闸原则上按满闸运行的方式,当未满闸时,2小时内安排船舶过闸”。当遇到塞船、干旱等事件时,按照经批准的船闸《应急预案》调整过闸秩序。
第十六条【锚地管理】 为了做好船闸引航道管理的各项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船闸锚地管理员为船闸的管理人员;
(二)锚地管理员应该有效地履行引航道管理的下列职责:
1.指挥等待进闸的船舶停靠在靠船墩外侧,并力求做到:大船两船一帮、小船外帮平齐停靠;
2.禁止一切船舶在靠船墩内侧(近岸侧)停靠;
3.禁止在引航道水域从事水上摆摊设点等危害船闸管理秩序的行为和任何形式的捕鱼作业活动。
(三)必要时船闸管理部门应派出排档艇给予协助,以加强引航道区域的秩序管理,保证船闸运行畅通。
(四)做好引航道区域管理的宣传工作,设立宣传标志,闸船共建良好的引航道秩序。
第三章 信号、闸室和进出闸室规定
第十七条【进出闸规定】 在船闸上、下游闸室内外两侧对来船设置红绿信号灯指挥船舶、排筏进出闸室。所有船舶、排筏在进入闸室前就应注意观察闸室外侧的交通信号灯;在靠船墩等候进闸的船舶、排筏必须待船闸发出绿灯信号后方可解缆进闸。信号灯的含义:
红灯:禁止进出闸;
绿灯:允许进出闸。
第十八条 船闸管理部门根据船闸运行特点,制订调度规程及有关规定,合理调度和安排船舶、排筏待闸和过闸。
第十九条 【报闸缴费】 要求过闸船舶、排筏,必须先在锚地附近按秩序停靠好,然后派员到锚地登记收费站登记、交费、申请过闸。待船闸发调度通知后,方可按秩序进入闸室。
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舶,办理免费过闸手续。
第二十条【优先原则】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过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在进入引航道前,应注意是否有船舶驶出。进入引航道时,船舶与船舶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超越和齐头并进。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进出闸室必须严格按指挥信号行驶、按指定泊位停靠好,严禁超越闸室安全停靠线。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进出闸室的速度限制:
船队、排筏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单船不得超过4公里/小时。
第二十四条 船舶、排筏在闸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船闸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按指定泊位停靠;
(二)船员必须按职责分工坚守岗位,加强值班;
(三)严禁船体碰触闸门,不准用篙撑勾人字门;
(四)闸室充(泄)水时,必须严格遵守:
1.浮式系船柱派专人看守,注意浮式系船柱与船舶之间系缆的松紧变化,发现浮筒不升(降)时,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与船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2.注意防止船体与其他船体或闸墙碰撞;
3.不得利用浮式系船柱或爬梯制动船舶;
4.船只不得停在闸室内过久。
第二十五条 闸室内十不准:
(一) 船舶、排筏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
(二) 不准丢弃和排放有污染的杂物(如废气、废油、煤碴、粪便、垃圾、污水及吃剩的食物果皮等);
(三) 不准碰撞或下篙勾捣、推撑闸门、爬梯;
(四) 不准在固定系船环上系缆;
(五) 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和制动;
(六) 船舶在闸室内掉落的物品,不准在通航期间影响其他船舶通行自行打捞;
(七) 不准在闸墙上乱涂乱画等;
(八) 不准鸣放鞭炮、烟花;
(九) 不准跨越闸墙栏杆、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
(十) 不准撒网打鱼。
第二十六条 所有船舶、排筏准备出闸时,必须做到:
(一) 要等人字门全开、出闸绿色信号灯亮后,方能解缆,有秩序地缓速(3—4公里/小时)驶出闸室,不得争先恐后抢出闸室;
(二) 船队不得在闸室内另行编队出闸;
(三) 排筏拖带出闸时,应特别注意操纵,不得碰撞闸室设施及人字闸门;
(四) 船舶、排筏如因故不能出闸时,要立即报告船闸工作人员,船闸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把船拖出闸室,费用由船舶、排筏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严禁过闸的船舶】 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过闸:
(一) 未到锚地报到者,或船未到预先派人报到者;
(二) 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逃逸、海事部门尚未处理者;
(三) 船舶机器运转状况不良、船舱破漏者;
(四) 不适航或不适拖者;
(五) 船舶装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者;
(六) 装载危险品证件不全者;
(七) 酒后驾船、撑排者。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排筏在引航道、闸室内,损坏建筑物及船闸设施,违章船舶、排筏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但未造成事故或损失者,由船闸主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处理。船舶违章后,若不接受船闸主管部门的处理,为不影响船闸运行,暂可放行,但违章船舶必须在限期内到船闸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造成船闸停航,破坏船闸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规报闸处理】 对违规报闸的船舶,船闸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理或报水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特殊船舶过闸管理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危险品过闸】
第三十二条 凡装运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均应视为装运危险品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装运危险品的规定,必须具有公安、海事、交通等部门认可的合格条件,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船舶装载危险品通过船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船舶装载危险品应符合装载技术条件,并具有有效的证件及技术文书;
(二)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应持有所装载危险品内河运输依法应具备的有关资料;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五条 船闸管理部门对装载危险品船舶的管理职责:
(一)对装载危险品的过闸船舶,要审查其持有的有关资料。资料齐全、有效的,方可安排过闸。
(二)上下游锚地登记站必须对过往的危险品船舶建立登记制度,凡不符合装载危险品条件,又没有向港航监督机关办理准运手续或违章装运危险品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禁止其通过船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清远市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