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9-1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

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于2013年8月21日经六届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清远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清远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公民,凭《清远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依照本办法享受优待服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外地户籍公民,持有清远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可申请办理《清远市常住老人优待证》(以下均简称《优待证》),可依照本办法享受除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外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提倡民营企业参照本办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老年人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老年人进入电影院观看演出、群众艺术馆和体育馆进行健身娱乐活动,享受免费或半价优惠;进入市内旅游景点、风景区游览享受半价优惠。

 全市老干部大学加挂老年大学的牌子,逐步面向所有老年人开放,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人学校学习,凭五保证、清远市低保金领取证享受学费全免或半价优待。

    第六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其他线路公共汽车则享受半价优惠。全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

 第七条  乡镇(街道)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定点免费体检和保健指导。

 有条件的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老年人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及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八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电视、电台、报刊等当地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邮政、电信、银行、车站、商场、饮食、维修等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报装住宅用电、用水,供电、供水部门应当优惠收取工程费用。城乡享受五保、低保的老年人去世,在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 

    第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相应给予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优待。

    第十二条  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给予法律援助,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费用。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老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四条  年满80周岁以上的清远市户老人,可由其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一定金额的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五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行动不便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六条  《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老年人,清远市户籍老人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外地户籍老人凭身份证及清远市居住证,向居住地村(居)委会,自愿申领《优待证》,经各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县级老龄办核发。

 首次办理《优待证》免费,《优待证》办证经费由各地财政核拨,《优待证》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旅游、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政公用、司法、教育等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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