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7-12

QYFG2019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清远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部署,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粤东西北人才高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职称管理制度

(一)完善职称管理政策。贯彻落实省职称评审管理、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按照省的部署,统一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构建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推进我市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调整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增加评审专业组设置。加快开展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新材料、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支持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为我市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二)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的衔接。对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层级的职称。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一)突出品德首要条件。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学术造假、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将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突出创新能力导向。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各职称系列增加创新能力评价内容及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注重基础研究,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实践问题的能力、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技术交易额、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评价等市场化、社会化评价要素。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注重标准制定评价,将制定国际、国家、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三)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不唯论文数量;对工程、工艺美术、艺术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四)加强分类动态管理。贯彻落实省制定的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对教师人才,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核心,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建立以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医疗卫生人才,建立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对工程技术人才,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建立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科研、种养、传授、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健全职称评价机制

(一)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制约。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清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域按要求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畅通体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小微企业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审需求。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二)畅通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三)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对在我市及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各专业系列的评价标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硬性要求,淡化或者不作论文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有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四)开通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在我市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制,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由我市推荐申报认定副高或正高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由我市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上报省认定正高级职称。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五)优化评价方式方法。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推行高级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做法,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各职称系列专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一)适时调整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创造条件承接省下放的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有序承接有关系列职称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贯彻落实省的部署,向高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向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考核聘用、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三)打通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通道。对非公有制组织、自由职业、在清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职称申报点,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参与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建设,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一)建立职称评审监管机制。按照省的部署,推动省市县三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建立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投诉等制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单位及审核人责任。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二)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程序、名称,明确界定评审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全市建立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各地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专家评审实名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评审专家考核。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剔除,并按评委库委员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改革氛围。教育、卫生、工程等职称改革重要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系统、本行业职称工作规划,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强做大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全市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稳慎实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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