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2-12

清环〔201897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按职能向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或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方案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8321

附件:

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清远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黄标车淘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削减机动车尾气排放,促进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2018年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机动车抽检工作

1、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交通部门对集中停放站点的营运车辆进行抽检。

2、开展机动车道路抽检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柴油车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执行,汽油车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执行;对于不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能力或条件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环保部门须对抽检过程进行监督;抽检工作不定期进行。

(二)加强超标车监督管理

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车辆,严格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超标车举报制度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车进行跟踪核查。

    三、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道路抽检和机动车停放地抽检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负责督促超标车辆的维修整改,以及对违法上路的超标车辆依法予以处罚。

(三)交通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辖区内营运机动车停放地开展抽检工作。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机动车抽检的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加强合作,认清各自职责,积极定期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抽检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问题车辆持续跟进,督促整改。

(三)推进信息公开。对于抽检情况,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工作情况,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高污染高排放的违规车辆。

(四)加大财政保障。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合理规划资金使用,以保障抽检工作高效进行。

    五、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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