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302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清远市 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府办〔2023〕34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工业(产业)
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优化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经八届第 30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6 日
关于优化清远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清远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建筑 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我市工业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 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 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进行优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 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的目标任务要求,清远市分为 重点推进地区(包括清城区和清新区)和积极推进地区(包括英 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 一)重点推进地区(含清城区和清新区)
1.政府投资类项目
1.1 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1.2 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在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 按建筑类别分两种方式执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 学楼、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五类建筑,单体地 上计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2.社会投资类工业建筑项目(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
2.1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 业建筑项目,根据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时间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获取时间,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2.1.1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已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2.1.2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2.1.3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按不低于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计容面积总和)的 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2.2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不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
3.1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且 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时间,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3.1.1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3.1.2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次获批规划 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5%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3.1.3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30%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3.2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 配式建筑实施要求;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 总平面方案的,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3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 计容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体地上计 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4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 计容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3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4.钢结构建筑: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钢 结构建筑,无论投资类型、建筑规模均应 100%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 二)积极推进地区(含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1.政府投资类项目
1.1 本通知实施后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1.2 本通知实施前获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在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 按建筑类别分两种方式执行。新建人才房、保障性安居工程、教 学楼、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标准化程度高的五类建筑,单体地 上计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2.社会投资类工业建筑项目(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
2.1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 业建筑项目,根据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时间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获取时间,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2.1.1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已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2.1.2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的相应要求执行。
2.1.3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且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按不低于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 图审查合格书的建筑计容建筑面积总和)的 2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2.2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工业建筑项目,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执行。
a.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2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b.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社会投资类民用建筑项目(不含工业用地中配套建设的民用建筑)
3.1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且 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时间,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3.1.1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3.1.2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首次获批规划 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5%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3.1.3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 案的,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 20%的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3.2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
且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2020 年 6 月 1 日之前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总平面方案的,不纳入装 配式建筑实施要求;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首次获批规划报建设计 总平面方案的,单体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3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 计容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以内的民用建筑项目,单体地上计 容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应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3.4 本通知实施后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地上 计容总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不低于项目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20%比例配建装配式建筑。
4.钢结构建筑:本通知实施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钢 结构建筑,无论投资类型、建筑规模均应 100%按装配式建筑标准实施。
考虑各地区建筑业发展不平衡情况,积极推进地区的县(市) 可以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 一)本通知所指的日期之后都包含当日。
( 二)本通知所指房屋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三)对因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功能特殊等原因难以
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单栋建筑,建设单位可向管 辖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管辖该项目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就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适宜性进行技术论 证。按本通知要求应采用装配式,但专家会结论意见明确不适宜 采用装配式的建筑,可不采用;但由此减少的应做的装配式建筑 面积,应尽量等面积地在项目中的其他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楼栋中进行弥补。
(四)用地单位将同一宗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用地分成若干地块的,视为同一项目。
(五)单体建筑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六)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划拨决定书已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 设计总平面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项目设计总平面方 案时,应在总平面图纸中列明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楼栋。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填写《XX 项 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并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同时上传施工图审查系统。
(八)图审机构应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XX 项目装配 式建筑实施情况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应配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欠缺《XX 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一览表》或填写内容不规范、不正确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时补 充或修正。建设单位拒不补充或修正的,应向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 一)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在土地供应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询意见;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公 告中要结合住建部门提出的意见明确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的要求。
(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报告时要明确项目中新建房屋建筑应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土地收储部门汇总的装配式建 筑的实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划拨决定书;在房屋建 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阶段应对方案中配建装配式建筑 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遇到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问题时, 可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 见, 出具的审批意见和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平面中应明确实施装配 式建筑的楼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附件)中明确项目实 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划拨决定书已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回复土地供应方案征询意见文件时,应提出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以及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广应用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及新技术。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6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以往通知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XX 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