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0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采用专业队伍与群众防制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在有条件的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监测与抗药性监测,定期报告病媒生物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防鼠灭鼠。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在有条件的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提倡采用粘鼠板,药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各单位和场所应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蛆。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如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蛆。
(四)防蚊灭蚊。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媒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具备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自行负责;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区域,由各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确定。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