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24017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民宿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府函〔2024〕4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清远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经营者与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
第三条 民宿建设发展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建立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民宿规范和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保障民宿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数据、林业、消防救援、税务、民宿协会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相关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牵头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定期更新发布全市民宿名录。加强对民宿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督促指导民宿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地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民宿监管工作。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应由本地区履行的职责,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安全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民宿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职责。
第六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当提前核查拟用地属性,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源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用作民宿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民宿选址范围应当符合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监督指导民宿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市林业局加强对民宿经营主体的林地使用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依法认定、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的行为。
第七条 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民宿,转为经营性用房,房屋应当经验收合格或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拆建、改建成民宿的,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民宿用地的监管,审核审批、检查督促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民宿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方面满足相关要求。民宿既有建筑物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鉴定单位进行可靠性评估鉴定,确认房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应依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乡村建筑文化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民宿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将乡村民宿列为乡村特色产业扶持发展,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民宿,扶持有条件的乡村打造民宿村,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第九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强对民宿消防工作的指导,依法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及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公安机关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
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治安管理系统等,做好民宿从业人员信息备案。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落实日常旅客入住四实登记、治安管理等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民宿应当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主体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卫生健康等经营行为。指导民宿协会建立民宿卫生规范。
第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民宿应当依法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民宿经营产生的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产生的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提倡减少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使用。
民宿的选址、建设、经营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者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12345热线电话。
民宿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理民宿有关的12345热线咨询、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加强税费宣传辅导和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返乡农民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下列经营规范:
(一)接待人员文明、热情,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二)接待人员熟悉当地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特色文化,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三)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四)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五)公开承诺其他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企业登记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
第二十二条 民宿登记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一)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宿权属及类别证明文件。
民宿兼营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当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民宿兼营预包装食品外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民宿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将全市申领民宿营业执照情况通报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停业等事项)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回《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县(市、区)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宿登记信息后的30日内,对民宿是否符合治安、消防、建筑质量等开办要求进行排查和管理。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后,于每月30日前书面提交至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明范围或规模的、或设置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本市民宿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定期公布民宿各类别名单信息。具体规定由清远市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表
2、清远市民宿信息变更登记表
3、清远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4、清远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