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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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清府〔2025〕7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粤人防办发〔2022〕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下同)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下同),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配建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各县(市、区)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为:清城区、清新区按照3%修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其中,县级市、县城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严格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我市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1〕3号)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四、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七)《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八)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人防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学校教学楼属于民用建筑范畴,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用。学校新投资建设包括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述收费优惠项目重叠的,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调整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

  为增强防空警报试鸣的警示教育作用和市民居安思危意识,将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统一调整为9月18日。特殊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警报试鸣时间或者次数可以调整。

  六、修改《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未达到设计标准(属于合理误差的除外),又无法再补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547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追究处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追究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清府〔2022〕3号)废止。我市在本通知印发前施行的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本通知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等相抵触的内容,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文稿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人民防空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注释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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