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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6-28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

建设项目管理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七届第50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七届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围绕高质量推进广清一体化、南融北康发展战略,积极融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推动清远市协调发展、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参阅,列入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清远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市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构建现代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城市化建设、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粤北地区振兴发展、对推动我市南部地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和促进北部地区同步协调发展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市重点项目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融资、环评、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局,分别牵头负责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

(一)交通、能源类项目年度投资额1亿元以上,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二)连阳地区社会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清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未申报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目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规划选址(或规划批准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证明;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9月底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形成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意见,其中,对市中心区域的项目按照《清远市中心区域重点项目建设启动方案》要求,征求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储备局、市代建局等部门集中讨论研究,筛选出建设条件成熟、当年可实施建设的中心区域项目。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以上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提供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会议的参阅文件,市发展改革局再次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局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执行。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局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重点督导、分工负责、联系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制度。按照领导工作分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副市长按工作分工重点督导;除省重点建设项目及省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外,市直部门牵头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清远高新区、各县(市、区)、广清产业园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委、人大、政协领导联系协调;前期预备项目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按有关分工跟踪联系。市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协调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系督导小组制度,健全市、县两级工作责任制。每一位市领导相对固定、一督到底联系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设立一个督导小组,由督导项目市领导担任组长,各县(市、区)相应分管领导,市直相关单位副处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副处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及协调员,市发展改革局科长为联络员,市直相关单位、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副科以上干部为组员,形成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强大合力。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等组成,由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人任召集人。主要任务是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委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研究会;市分管领导适时召开推进会,分类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系人及报送、统计制度。

(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要确定联系领导和1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项目办联系,及时沟通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项目牵头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市直代建项目由代建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1.月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8日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当月情况。

2.季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季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分别于3月、6月、9月的28日报出。

3.年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下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制度。由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定期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度通报制度。市重点项目办每月按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给市四套班子领导、各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6月份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报送项目动态调整计划,7月初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增补。

1.具备开工条件的市重点预备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局核实后可转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2.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当年引进可开工的优质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核实后,可增补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

1.半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无法开工的项目。

2.开工建设后,半年完成进度计划在25%以下或连续半年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

3.改变合同约定或国家新政策不支持的项目。

4.项目一经确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原则上应参照市的做法建立领导督导项目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属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听取掌握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重点项目办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或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或督导项目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报送督导项目领导和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尽快落实和反馈,市重点项目办跟进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是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各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提高速度,压缩时间,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具体时限由各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制度改革需求确定时间。同时,将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配置建设资源。对重点建设项目优先配置建设用地、用林等生产要素,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林业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用地规模、用林指标。优先配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建设资金补助,以及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建设项目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项目办每年7月前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并印发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评分表,年底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各牵头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清远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项目储备库、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项目办根据自评汇报、核查资料、抽查具体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日常及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任务、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各牵头部门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日常、临时性工作情况及牵头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项目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在建项目工作懈怠、延误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无故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本年度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开工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第二十一条动态管理制度,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所有享受的政策优惠所得,三年内不得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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