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FG2018011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清府办函〔2017〕19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即: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排放标准”),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折旧老化、缺乏维护、不规范使用、拆卸尾气净化装置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排放水平未满足国Ⅲ排放标准(即达到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划定区域
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详见附图)。
(一)旧城片区:城西大道北以东,飞来北路—沙田路(规划)—平安路—附城路—南社路(规划)—凤翔大道北路—松苏岭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二)大学城片区:凤翔大道北路以东,虎头岭大道以南,井坑塘路(规划)以西,大学东路—石古墩路(规划)以北;
(三)新城片区:城西大道南—连江西路(规划)—岗头路以东,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远大道以北。
(四)清新片区:
1.清新迳口+区府片区:城西大道北—鹿岗仔路以东,禾叉坑路-太和古洞风景区南边界以南,飞来北路以西,滨江河以北;
2.清新飞水片区:环城西路(飞水规划段)以东,滨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飞水大街以北。
(五)清远高新区片区:
1.环城西路(规划)以东,清远大道以南,静福路—湖城大道—凤翔中路以西,大燕河以北;
2.龙塘大道(规划)-黄竹路(规划)以东,大燕河以南,凤翔南路(规划)-银盏大道以西,婆山路(规划)以北。
四、管理要求
(一)交通、住建、农业、林业、公路、城综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其管理范围、职能分工,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域内使用。
(二)本通告实施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二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附图
附图1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
附图2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旧城片区
附图3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大学城片区
附图4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新城片区
附图5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清新片区
附图6 清远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图——高新区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