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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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

  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复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我市复退军人的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二、贷款对象:

  1.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复退军人以及复退军人种养专业户。

  2.与复退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人数达到其用工人数30%以上的初创企业。

  三、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按招用在岗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捆绑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贷款申办流程:先后由县(市、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受理,经办银行授信调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复核,最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五、贴息资金申请:各地经办银行每半年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所在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地经办银行并由其转发至借款人账户。

  六、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由当地人社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贷款。担保基金应负责的80%损失由当地财政承担。

  七、经办银行和贷款利率:优先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市分行及其下属支行合作,鼓励其它银行参与竞争,向复退军人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贷款效益、贷款市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3%。

  八、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7号)精神实行,不一致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两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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