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重大旅游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12-07

QYFG2018017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    

重大旅游项目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扶持重大旅游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七届第65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七届第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政研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清远市扶持重大旅游项目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清远高质量发展,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国际化旅游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旅游产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为清远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建设的重大旅游项目(包括续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项目是指自项目立项之日起,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审定,在我市现金和实物总投资额达到100亿元以上(人民币,不含房地产投资,以下同)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  设立重大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纳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重大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补助、达标奖励、获奖奖励等,专款专用。市旅游局每年根据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际进度评估所需扶持奖励资金,做好财政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清远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市、县(市、区)政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扶持重大旅游项目相关事宜。      

第四条  贴息补助。对重大旅游投资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      

第五条  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补助。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水利、防洪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工程的,可由企业自建,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金额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亿元。      

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应优先配套建设。      

第六条  进口补贴。重大旅游项目企业进口的国内无法替代生产,且无法享受进口环节关税减免的关键性器材、设备及动植物资源,经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可给予其一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重大旅游项目企业建设的承担科研、科普、教育、文化、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科普场馆、动植物种源培育基地、珍稀动物保育基地、文体演艺场馆、旅游学院、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医疗保健养老等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其提供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情况,可给予建设项目一定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万元。      

第八条  林相改造补助。属于重大旅游项目配套的生态林改造工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由企业自行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认定的实际工程造价给予一定补助。      

第九条  达标奖励。重大旅游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新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新获评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门票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张的重大旅游项目,按照当年经税务部门认可的门票销售净收入全额的1.5%给予奖励。       

(四)露营地项目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标准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重大旅游项目通过国家旅游标准化委员会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以上达标认定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第十条  获奖奖励。重大旅游项目获得以下奖项,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清远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按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给予参评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为清远的全资或控股旅行社,被新评为全国百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市十佳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赛事承办奖励。经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重大旅游项目承办对清远旅游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节事、赛事等活动的,对同一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扶持。对重大旅游项目引进的人才,按照上级和清远市的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重大旅游项目需要引进外籍专门人员的,各有关部门要在申请办理工作证件及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重大旅游项目对当地经济的带动效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优惠提供一定的配套设施给企业使用。具体事宜由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旅游项目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旅游项目,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第十五条  上市融资。对具备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政策服务,积极帮助其首发上市。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对达到上市后备条件或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争取资金。对产业带动能力强、地区贡献大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基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对重大旅游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重大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旅游项目应制定投资总体计划和投资年度计划,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重大旅游项目申请各项奖补时,应完成总体投资计划的30%,其中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奖补措施,应按实际完成比例给予补助。      

在完成计划投资总额的30%后,可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体的年度奖补额度。      

如有重大旅游项目未按约定完成相应投资计划,应停止支付奖补资金,并追回已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大旅游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后果降低奖补额度或取消享受奖补资格。      

(一)项目实施主体单方严重违约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在享受各级政府奖补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企业自主信息公示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八)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扶持资金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清远市引进的正在实施的重大旅游项目,引进时约定的投资额仍然有效,并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如有符合清远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1月1日终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