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为解读材料)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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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涉及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清府﹝2011﹞38号);

  二、《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组织开展了关于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包括《清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清府﹝2011﹞38号),涉及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内容;《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涉及堤围防护费内容。

  三、解读途径

  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q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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