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07〕80号
印发清远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拟订的《清远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罚ㄊ「办〔2005〕10号)等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监站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工作条件、装备和经费上予以保障。辖区内年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或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高危企业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安监站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在乡镇、街道安监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本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焓麓Α⑸缜(村委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健全乡镇、社区(村委会)、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八)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十)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账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三)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含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从业人员);
(六)特种设备台账;
(七)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八)事故管理台账。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排查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对事故隐患建档,实行“四定”(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排查辖区内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本辖区内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经营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经费,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检查督促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 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砣嗽背种ど细诼室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含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八条 检查安全设施与项目建设“三同时”、安全评价、矿山企业设立和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规定和管理权限向市安监局办理申报手续,经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安监局或市政府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审验;
(三)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进行安全评价;
(四)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矿山企业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杜绝各类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条 附 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工作规范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
(二)本规范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三)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四)本规范由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