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09-10-18

清府办〔200942

印发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业经2009年9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在清远调研时要求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山区农民实行搬迁安置,彻底解决高寒山区困难群众“一保五难”问题,使其尽快走上致富道路。

一、意义重大

我市建市以来,全市石灰岩山区移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我市仍有九万多农民群众生活在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高寒、边远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山区。实施下山移民工作,不仅能使搬迁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能够促使其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开拓新的生存发展渠道和空间,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有利于降低扶贫开发成本,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下山移民工作,是我市推进“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对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争当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十一五”扶贫开发纲要》和《关于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清发[2008]24号)的精神,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通过异地搬迁,彻底解决生活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困难群众的“一保五难”问题和脱贫奔康问题,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按照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结合清远实际,在总结我市石灰岩移民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以自愿为前提,不留尾巴;以合理为标准,不造新矛盾;以脱贫为目标,不再返贫”的精神,制定我市下山移民搬迁原则。

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统一实施。下山移民工作涉及社会、经济、民族等各个方面,各县(市)应统筹协调,制订具体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村民积极自愿搬迁。

2、县(市)内搬迁,就近安置。凡符合搬迁条件的,可在本行政村内搬迁安置,也可在所在乡镇或县城(市区)搬迁安置,不组织跨县搬迁安置。

3、省市推进,县负总责。实施下山移民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省市推进,县负总责,镇(乡)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工作运行机制。

4、科学规划,建设城镇。结合城镇化建设规划,通过政府引导,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向县城(市区)和中心镇搬迁。通过移民搬迁,提升我市城市化水平,加快各地城镇特色化建设步伐。

5、分类指导,灵活安置。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区分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进行分类指导,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三)总体目标:2009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2010年全面铺开。用5年(从2009年至201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17025户、78933人下山移民搬迁任务,使居住在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三、搬迁对象

下山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分三种类型;一是居住在海拔600米以上高寒山区的村民;二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及其它贫困地区中至今未通机动车道,生产生活环境恶劣,没有发展前途,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自然村村民;三是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自然村,自然保护区、重要林区、重要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村民和边远分散自然村的村民。

四、搬迁方式

以整村与分散搬迁、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鼓励移民自主投亲靠友搬迁安置。下山移民分两种形式搬迁:一是“离乡又离土”,对经济能力相对较好的移民,引导其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县城(市区)、中心镇及其他城市,或迁入县(市、区)和镇移民小区、移民点。这类移民可分散迁出,集中或分散安置;二是“离乡不离土”,对相对贫困的群众,引导其搬迁下山,可继续上山耕作解决生活出路问题,这类移民可整村搬迁,集中安置。

五、申报程序

各县(市)对符合搬迁条件、可享受政策扶持的村庄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将名单在全县(市)范围进行公示。凡是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搬迁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整村搬迁的(自然)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分散搬迁的村民,本着自愿的原则,须由本人提出搬迁申请。无论整村搬迁还是分散搬迁,都必须统一由村委会向当地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府实地勘查认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市)扶贫办审核,再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市扶贫办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移民搬迁安置经费采取以移民自筹为主,省、市、县财政各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其中,市政府对列入省造册登记的贫困户每户配套补助资金5000元,非贫困户每户配套补助资金3000元;各县(市)政府按市的补助标准1:1配套安排,并列入当年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待落实计生措施后才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二)移民搬迁安置用地。可依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划下山移民安置点,落实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移民搬迁后,原旧宅必须退宅还耕还林。各县(市)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建立退宅还耕还林土地整理补偿和土地置换机制,在退宅还耕还林土地整理补偿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补助到移民或移民安置点上。

各地还可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税、配套设施费等税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移民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户籍管理问题搬迁至外县(市)的移民,户口必须随人迁移至新居住地;县(市)内安置的移民,在原居住地房屋拆除或旧宅还耕还林后,整村搬迁的,将户口全部迁移至新居住地;分散搬迁的,户口可迁至新居住地,也可暂时保留在原居住地。

(四)减免下山安居规费。各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工商、劳动等部门要对下山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倾斜,减免县(市)级留存部分征地管理费,住房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证件工本费外,全额减免房屋土地产权登记等方面规费,最大限度地减轻下山移民安居成本。

(五)完善下山就业机制。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产业集聚,尽可能把下山移民居住地选择在县城、中心镇、中心村,以增加下山移民就业机会。

要大力实施下山移民培训工程,着力加强素质培训,提高移民就业能力。掌握一门致富技术,寻找一条致富门路,是下山移民“搬得下、稳得住、能致富”的重要条件。各县(市)要建立起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出资,实行免费培训。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吸纳下山移民就业,劳动就业等部门要免费为下山移民提供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创业本领,让下山移民早日转产就业。

(六)明确移民权益保障。下山移民原有的集体资产享有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收益权和自留山使用权不变。鼓励农民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土地,以防耕地抛荒。下山移民在户口农转非之前,继续享受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其子女就学由安置地乡镇政府统一协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就学待遇。

(七)整合相关政策资源。下山移民工作要注意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政策资源。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交通、国土、规划、教育、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卫生、广播电视、供电等各项扶贫和支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将各类资源整合到搬迁安置点和移民上。对已确定搬迁的村庄,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将原规划投入该村的资金调整到移民安置点,着力抓好下山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住房、交通、饮水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工程建设。

土地整理、城镇建设、老区移民搬迁、农村安居工程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等相关支农政策和措施都要向下山移民倾斜。对列入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下山移民计划的行政村,在实施“下山安置”工程的社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交通部门要按照乡村公路建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扶持,省直单位、佛山市帮扶单位在安排年度帮扶项目时,所结对乡镇下山移民项目要优先。下山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应以旧村宅基地整理置换调剂取得,并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指标的,各地应优先予以安排。同时要切实抓好下山农户原宅基地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复垦面积大于安置用地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安置地附近为下山移民调剂安排一定量的生产用地。

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移民要优先给予安排建房贷款,并且提供利率优惠。

(八)培训费、项目咨询与评审、管理费及奖励的安排办法。

参照《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的精神,市、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下山移民资金总额的3.8%,作为下山移民培训费、项目咨询与评审、管理费及奖励。

七、加强领导

移民搬迁安置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决定在连南、阳山、清新县创办试点,要求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试点,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各地必须加强领导,特别是有搬迁安置任务的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摆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务求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有关县(市)、乡镇要将下山移民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建立领导小组,由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抽调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制定政策,落实措施,加强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下山移民工程;要科学合理地规划下山移民居住地,充分考虑人口流向习惯和产业支撑,提高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共享率,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民的搬迁需求。

(三)落实责任。各县(市)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的下山移民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履行协调和服务责任,每年底省、市将对各县(市)下山移民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四)严管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安置移民资金实行全面监督审查,发现截留、挪用或贪污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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