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
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清远市电力设施用地、拆迁、青苗补偿方案(修订版)
为规范、加快我市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电网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103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各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用地补偿。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及以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四条 电力设施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9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电力设施占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六条 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责任制,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事务性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供电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按项目相关概算的85%由项目所在地包干完成。补偿款应专款专用,不得调用或借用,并及时按标准足额兑现给被补偿对象。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有争议或个人(单位)提出有争议性要求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应依法裁决解决。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属地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电网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即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国土部门按电网建设计划提前完成变电站用地性质调整、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
第九条 相关征地、拆迁、青苗等的补偿规定。
(一)新建变电站的占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图为准,由该站土地所属的政府办理相关征地的手续,并协助办理国土使用证明。
(二)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对于电力部门实际用地面积若大于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面积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征地的价格补偿地方政府。
(三)对矿产资源进行无证(非法)开采危及新建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时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十条 对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的水泥电杆、铁塔基础占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则向外延伸 1 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 2—3 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四)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免收电力设施占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用的复函》(清府办函〔2005〕217号)的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广东电网公司审批初步设计后,由设计单位按照行政地域对沿线杆、塔占用地实际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部门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补偿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的精神执行。架空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网在施工的过程中损坏或损伤地面的青苗,按实际青苗赔偿处理,不影响地面农作物耕作所占地不予补偿)。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供电部门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电力设施选址选线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对抢种、违法种植的作物和抢建、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不作补偿,并由当地政府限时责令清理。
第十四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直接影响林业生产活动,需砍伐林木的,供电部门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依法向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及林木采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影响正常林业生产活动,不影响正常林业生产活动,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危及人身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不需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无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本市林业部门管辖的国营林场时,由供电部门和国营林场直接签订相关的赔(补)偿协议或合同,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及经济作物、建(构)筑物拆迁等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9号)的精神执行;
(二)涉及拆迁花盆窑、砖瓦窑、大片的松树、桉树、防火林等参照附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由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经济差异较大。因此,在电力工程建设赔(补)偿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清城区: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执行;
(二)清新区: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执行,其中太和镇、禾云镇、太平镇按该镇制定的拆迁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三)英德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英府〔2011〕111号)执行。
(四)连州市: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关于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13〕13号)执行。
(五)佛冈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的90%执行。
(六)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架空线路水泥电杆、铁塔的拉线和基础占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其余青苗、迁坟、房屋拆迁等参照市政府规定标准(清府办〔2013〕19号)的80%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未有赔偿标准的,由供电企业与权属者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国家、省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按新的或者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标准补偿标准实施,也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树木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
树木迁移补偿标准
胸径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胸径10cm以下 |
3000元/亩 |
树木以胸径计算(胸径=树木圆周/3.14),由地面量上1米为胸径界。 |
胸径10.1至15cm |
3500元/亩 | |
胸径15.1至20cm |
4500元/亩 | |
胸径20cm以上 |
5500元/亩 |
说明:1. 拆迁花盆窑、砖瓦窑补偿按地方建设定额计算;
2. 松树、桉树(丰产林)、防火树等较大面积种植的树木,按亩计算(含树木补偿费、造林成本费、肥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