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修订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清远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 、《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部门投资的电网规划与建设项目。
二、提高认识,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是指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电网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时,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做好电网建设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各项电网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领导组成的全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市电网建设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确保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镇(街办)相应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信部门作为电网建设协调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的协调工作。
(三)清城区范围内的征地、青赔以及国土证办理由土地储备局统一负责。
(四)各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办理新建工业园区新建输变电工程的征地、三通一平、青赔以及国土证。
(五)对于未完成征地(收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在供电部门提出用地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局或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书面报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六)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标准参照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供电局、镇政府(街道办)协调解决。
(七)各级要加大电网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八)市政府每季将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以及新建电源信息知会市供电企业,市供电企业每季将市电力供需和电网建设存在的问题报送市政府。
(九)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电网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镇政府,明确各镇的电网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规划先行,及时开展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电网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供电部门应提前1年制定下一年度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地方政府审定。
(二)供电企业提前半年将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书面征求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意见(村委会意见由镇(街办)负责统一收集),各县(市、区)、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在收到方案后 1 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若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同时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方案;超过 1 个月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经审定后的规划变电站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或变更规划方案的,应当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
(三)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在收齐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方案资料后的 1 个月内,由规划部门提出站址及线路走廊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站址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震部门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水利部门提出电网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占用河道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四)供电部门每月向本区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信部门报告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经信部门每月定期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工作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道路的改扩建方案和计划提供给供电企业,以便于供电企业提前做好相关电力管(沟)的同步建设、改造计划;或及时提交相关电力管(沟)技术要求。电力管(沟)应纳入城市道路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六)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办理属地内的站址意见和线路路径协议。
四、简化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手续
简化电网建设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凡属于我市市政规划范围内的电网建设项目,采取特办、快办的方式,所有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审批资料的 10 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齐备的,主审机关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缺项清单,电网建设项目有关报批工作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3)。对未能在规定工作日期限内完成批复的情况将纳入所属单位考核扣分项。
(一)简化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及出具同意的审定通知书。
(二)简化用地报批手续。
凡符合当地市政规划的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国土部门收到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三)简化其他专项审批手续。
1.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消防设计执行电力行业变电站消防技术规定,供电部门上报消防报建材料后,消防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电网建设的输变电项目涉及需环保、水利、供水、林业、防雷、公路、航道、城监、房管、市政等部门审批(或初审意见)的,各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政审批事项对外承诺时限处理内)完成审批(或初审意见)手续。但对于电力设施需在公路路产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而电力设施确有可能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供电部门应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时间相应顺延。
3.对急需电网项目,可就已有材料逐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符合城市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应免费提供规划道路红线及高程等情况资料。
(五)简化施工招标程序。
1.电力部门将工程招标申请等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符合性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批复。
2.对于已在广东电网公司获得投标备案资格的施工单位,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即可认为其具备投标资格,不再办理投标单项备案手续。
(六)简化施工报建手续。供电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市政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特别紧迫但报建资料暂缺的输变电工程项目,若建设单位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可先为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待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城市电网新建、改造项目涉及在新建道路人行道开挖的工程。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批复开挖,并免收相关开挖费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供电部门按原貌修复,并由有关部门验收认可。
(八)有关收费。
1.输变电项目施工涉及封航、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航道、公路、交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优惠政策收取费用;并减免高、低压配电网新建、改造工程道路开挖费。
2.电网工程项目涉及立项、报建、办证等事项全部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收费按附件1-3相关收费标准的精神执行。
3.解决《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担保问题六的办法为:只要供电部门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诺,我市电网的配套生产、办公项目建设,业主可免办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及免除相关担保费用。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相关政策有变动或修改,再作相应调整。
六、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实施细则,并报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附件:1.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1)
2.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2)
3.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3)
附件1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1)
项 目 |
标准 |
指导价 |
备注 |
购买土地 |
|
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定价 |
|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 |
说明:新建输(配)电线路经过林区、山地,林业赔偿严格控制在杆(塔)基础及实际砍伐树木部分,线路投影下实际没有砍伐的树木、竹子不予林业补偿,林业补偿(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按相关规定收取。其中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附件2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2)
部 门 |
项目名称 |
规费属性 |
标 准 |
减免优惠标准 |
备 注 |
国土资源 |
1.地管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征地补偿额2.1% |
市权限内收取部分免收 |
|
2.土地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
初始登记免收、转让抵押减半 |
| |
规 划 |
1.市政建设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规定收取 |
|
规 划 |
2.规划信息技术服务 |
行政事业性 |
0.25元/平方米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
环 保 |
环境监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粤价函〔1996〕64号文最低标准 |
|
建 设 |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
免收 |
|
2.工程定额测定费 |
行政事业性 |
建安工作量1‰ |
市收取部分免收 |
| |
3.义务植树绿化费 |
行政事业性 |
20元/人.年 |
免收 |
| |
水 利 |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行政事业性 |
|
在明确对供电企业应按年企业售电收入总额征收单位防护费后,对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 |
|
2.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标准减半 |
| |
3.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缴纳0.1元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按最低标准80%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
|
建筑垃圾管理所 |
建筑垃圾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 |
|
附件3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3)
部 门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减免优惠标准 |
备 注 |
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 |
建筑材料检测、 试验收费 |
|
|
计价格〔2002〕10号 |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按最低标准80%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试验费按最低标准 |
|
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
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 |
|
详见标准 |
粤价函〔2004〕409号 |
按标准80%收费 |
|
市土地交易中心 |
土地代理服务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1000万元以上 |
1.5% 1% 0.7% 0.5% 0.2% 0.1% |
粤价〔1998〕167号 |
按最低标准收费 |
最高收费金额合计1万元以下 |
市地产评估所 |
土地评估收费 |
|
详见标准 |
粤价〔1995〕182号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
市测绘系统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
详见标准 |
|
按最低标准收费 |
最高收费金额合计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