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六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清远市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
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为加快我市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步伐,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引导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机制,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化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政策引导、管理创新等手段,积极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市场中介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和治理机制,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中介组织发展运行机制,为我市中介组织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我市实际,我市重点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交易中介组织、市场监督鉴证机构、法律和财务服务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四大类。具体包括: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安全生产、地震安全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人力资源、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送等代理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培育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非禁即入”的原则,积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中介服务领域,着力打破行政区划、行业和部门垄断,消除行政进入障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放开中介市场,能通过市场竞争提供的服务,逐步委托或移交给市场中介组织,不断扩大市场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2.给予相关中介组织政策扶持。对从事经营服务性业务的中介组织,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吸收下岗职工或低保家庭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一定优惠;对从事公益性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对中介组织在与部门脱钩的过渡期内,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3.着力优化服务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为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开竞争平台,鼓励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各类经济社会服务,对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市场中介组织。
(二)切实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规范管理。
1.完善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健全完善市场中介组织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情况、投资运作、财务状况等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营运情况监管,特别是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执业报告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办事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订符合审批部门要求、市场中介组织实际和业主利益的具体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缩短办结时限。健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管理机制,做到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2.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业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加快与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的彻底脱钩,有效解决“明脱暗不脱”的状况。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从直接管理向指导监管转变,把适宜于中介组织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通过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方式移交给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承担。二是开放市场,打破垄断,促进有序竞争。打破地区封锁,鼓励我市中介组织到外地拓展业务,对外地中介组织进入我市,不得任意提高门槛;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培育一批公正、独立的中介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招投标、市场公开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对依法设立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场中介组织,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具有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结果。
3.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表彰处罚信息等信用数据进行采集,建立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并加以整合,形成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完整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将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与信贷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驰名、著名商标评定、诚信示范企业评定、政府招投标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结果的抽查审核机制,对出具的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的结果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责令其重新办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加大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惩处机制,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市场中介组织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除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三)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制度,督促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竞争行为,形成自律性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业协会督促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法、高效、优质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督促中介机构亮证、亮照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能,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中介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性中介组织的商事登记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中介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婚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房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部门负责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土地测绘、土地规划、土地登记代理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经信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认证、代理报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介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工作纪律。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与中介行业相关的工作职能,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市场中介组织存在利益联系、利用市场中介组织变相进行行政审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市场中介组织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发展工作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认识,更好地支持市场中介组织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利用各界人士开展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促进市场中介组织提升素质、规范执业、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