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远市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7〕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我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清远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机制主要职责
协调机制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措施;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统筹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定期研究解决本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机制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雷玉春 副市长
召 集 人:梁金鉴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许崇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严 伟 市编办副主任
吴仕华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新茂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夏晓标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贾圣广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李 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房文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进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日举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万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江先文 市农业局副局长
罗家泉 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张敏红 市统计局副局长
廖普乐 市法制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海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晓义 市金融局副局长
莫慧机 市扶贫办副主任
刘兆雄 市总工会副主席
邓建红 团市委副书记
刘 军 市妇联副主席
张 文 市残联副理事长
曹 坤 市保险行业协会文秘宣传岗
胡志年 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王立新 市地税局副局长
阳世文 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副队长
易云洲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燕霞 清远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三、协调机制工作机构
清远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协调机制成员由以上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如有变动,则由接管或继任人自然担任。
四、议事规则
(一)协调机制会议根据市政府指示或者各成员单位工作需要,按程序请示总召集人同意后适时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协调机制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决定事项,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需经协调机制讨论后,由协调机制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民政局召集,通报、交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协调机制会议议题。
(三)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及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指导和帮助各地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四)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我市困难群众保障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地区、各部门。
(五)市民政局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之内,主动研究和配合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主动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需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