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版)
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新增对象。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每月奖励对象,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历年对象。指符合《意见》确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三)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不适用《办法》和《意见》,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历年对象。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
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金支付和发放方式
(一)新增对象。市、县两级财政按1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分别按20%和80%负担,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每年所需资金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籍地按当地标准予以补发: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执行当月止,没有领取过奖励金的对象;
2.本办法执行当月之前已在单位领取过奖励金,但中途被停发的对象,从停发之月起补发。
3.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按当地标准予以补发;迁入前未领取的奖励金由原户籍(即迁出地)所在地县(市、区)按当地标准予以补发(户籍发生多次变动的参照执行)。
(二)历年对象。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粤、省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4.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在3年内支付完毕。
(三)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按要求将奖励金发放到人。
四、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一)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后报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三)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四)确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五)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六)告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本人。
(七)单位自行支付发放的奖励对象资格认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原来规定由单位发放的新增对象,应由所在单位通知奖励对象本人,出具《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关系转移的通知》(附件2)和相关材料,在户籍地办理申请奖励手续。
五、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新增对象增加的情形。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1)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2)省外户籍迁入我省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确认奖励资格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3.农转非。(1)本人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确认资格;(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二)新增对象退出的情形。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3.奖励对象死亡的;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历年对象的变更。
1.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未领取到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2.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历年对象,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六、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发放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各级审计等部门对奖励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6月29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7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清府办〔201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关系转
移的通知
附件1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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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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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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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冠1寸 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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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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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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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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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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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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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收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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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子女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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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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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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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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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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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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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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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人口计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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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卫生计生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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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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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镇级人口计生办、县级或不设区地级市卫生计生局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附件2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发放关系转移的通知
同志,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地 ,
于 年 月 日办理退休,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1、从未发放过;2、已发放,于 年
月 日停止发放。
请您持此通知,并携带《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单位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4份、本人免冠1寸近照4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奖励手续。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