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印发清远市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七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印发清远市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06〕129号)《印发清远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06〕132号)两份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