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经七届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62号)废止。对于原已启动建设并签订合同的相关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按原《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62号)继续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