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0-2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七届第4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疏通北江流域河道环境,减少“三无”船舶对防洪和水体环境的影响,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和《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广东省总河长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将清理整治“三无”船舶作为我市落实《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2018年第1号广东省总河长令)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清理航行或停泊在我市水域内的“三无”船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三无”船舶由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转让买卖,并纳入乡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三无”船舶要依法查扣,责令限期整修或报废,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三无”船舶,以维护通航安全和临水作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我市河湖水域(包括北江、连江、江、江及相关水库、湖泊)内航行或停泊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相关生产许可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包括乡镇农自用船舶,涉渔“三无”船舶(包含无证捕捞、垂钓及无证渔业养殖等辅助船舶),水上餐饮船,住家船,机修船,水上体育运动类船舶(包括摩托艇、水上单车、皮划艇等),长期闲置船舶(包含采运砂船舶、客船、渡船等)。证照已过期的船舶和已注销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也纳入我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范围。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镇(街道办)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执法监管,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形成市、县、镇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水陆联动机制,全面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

(三)分类处理。

1.乡镇自用船: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民耕作必须的农自用船,进行登记造册,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纳入规范管理。对于未按照文件要求录入《清远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表》和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保证书》的涉农自用船,责令整改,如逾期未整改进行全面清理

乡镇自用船清理整治由市海事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上报资料。

2.涉渔船舶、旅游船、水上体育运动类船舶、机修船、采砂船: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相关生产许可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责令整改,如逾期未整改进行全面清理,由业主自行拖离上岸,并承诺签订不再未经许可的水域航行、停泊保证书

涉渔船舶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旅游船、水上体育运动类船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机修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采砂船市水利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3.水上餐饮船: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相关生产许可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全面清理;停泊在我市河湖水域内,且具备资质的此类船舶,由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船舶安全性能和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评估,如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且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船舶,可自愿申请,拖带至当地政府指定水域进行集中经营,有效期到期后进行清理拆解,拆解时不予补偿;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船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纳入清理整治范围,进行全面清理。

水上餐饮船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指导,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4.住家船:进行全面清理,予以适当补助。对岸上有房或已作住房安置人员责令其上岸居住;对符合上岸安置要求,尚未申领安置补贴,且岸上无居住场所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予以适当安置补贴或提供廉租房。

住家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指导,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5.无法明确所有人的船舶:对登记过程中,对于在公共水域中的无主船舶,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后登报公告,公告日期届满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船舶,由属地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拆解。

无主船舶由市海事局进行指导,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资料。

(四)清理整治。积极引导、鼓励“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对象(船舶所有人)对“三无”船舶进行自行清理和拆解。对清理整治公告要求的集中拆解期期间,自行拆解或交由地方政府统一拆解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如有必要可制定适当的补偿标准;对清理整治公告要求的集中拆解期后尚未自行拆解或上缴地方政府拆解的,由地方政府进行强制拆解销毁,并向船主收取相应拆解和拖带费用。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玉春  副市长

副  组  长:胡兴桂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伟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温伟冲  清远海事局局长

成      员:邱泽军  清城区区长

张仁建  清新区区长

肖勇科  英德市市长

钟振平  连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蔡旭东  佛冈县县长

冯红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长

唐金文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长

廖敬华  阳山县县长

戚华海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  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金鉴  市民政局局长

刘  锋  市财政局局长

刘新茂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段  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金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国杰  市水利局局长

许广勇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黄永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黎建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创  市信访局局长

季  强  广东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主任

陈松波  清远供电局局长

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张伟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畜牧兽医师曾辉,清远海事局副局长陈导,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建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刘新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张本疆,市水利局四级调研员黄锡富。办公室成员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清远“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监督推进整治工作,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负责辖区“三无”船舶排查核实及其所有人的身份认定,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台帐和数据库,列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名单并张榜公示,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拆解工作,并负责报送整治材料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符合安置要求的水上船居民按照调查登记时住家船停泊地为属地的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提供安置解决其住房难问题。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舆情防控等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从事涉渔作业(包括捕捞、垂钓、运送渔获物)的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制定涉渔作业(包括捕捞、垂钓、运送渔获物)的船舶清理整治方案;汇总各县(市、区)开展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组织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4)清远海事局:指导各县(市、区)海事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等违规违法航行行为;做好“三无”船舶整治中涉及拖带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汇总各县(市、区)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和无主船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指导“三无”船舶身份认定,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各类“三无”船舶处置流程;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5)市水利局:指导各县(市、区) 水利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做好涉砂“三无”船舶排查登记,对闲置的证照齐全的涉砂船舶实施集中停放,统一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浮动设施非法采砂、违法侵占滩涂、阻碍行洪行为;汇总各县(市、区)开展涉砂“三无”船舶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制定涉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方案;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县(市、区)相应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三无”机修船相关等“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制定“三无”机修船清理整治方案;汇总各县(市、区)开展“三无”机修船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登记、清理整治和管理工作;汇总各县(市、区)开展住家船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依法查处“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禁止港口经营人为“三无”船舶装卸货物;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8)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各县(市、区)文广旅游体育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水上运动类“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汇总各县(市、区)开展“三无”水上餐饮、旅游、水上体育运动类“三无”船舶舶相关整治资料,并撰写总结;制定水上餐饮、旅游、水上体育运动类“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方案;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多渠道,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宣传、教育;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9)市公安局: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打击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依照权限,对违法经营的餐饮船等有关船舶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业行政处理;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船上居住困难人员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社会救助。

(12)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清理整治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应急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开展船舶消防合格情况检查。

(13)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废水直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进行环保备案的餐饮船舶。

(15)市信访局:负责接待或引导协调各地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整治行动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县(市、区) 住建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负责做好已安排上岸安置住房的水上船居民情况调查登记;根据调查登记时住家船停泊地位置,对符合安置要求的水上船居民提供所在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难问题。

(17)北江航道事务中心:配合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和拖带工作。

(18)清远供电局:指导下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镇(街道办)政府做好“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经营的餐饮船、机修船、住家船、采砂船、渔船等“三无”船舶,各级供电部门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供电部门应予以配合停电处理;参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联合执法工作

六、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整治时间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摸底阶段(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清理整治方案制定相应的“三无”船舶清理工作方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指导镇政府开展工作,以县(市、区)政府为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政府按照船舶和浮动设施种类开展“三无”船舶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和按类型统一编号(例清城住1、清城机1等),明确各类型“三无”船舶的数量、停泊位置、大小、船主信息、联系方式、许可情况及是否已领取上岸补贴及安排住房等,具体详见《清远市“三无”船舶调查登记表》。登记完成后,按照“一物一档”的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并填写《清远市“三无”船舶信息汇总表》。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清理整治方案制定《X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明确整治时间和要求,明确集中停泊和集中清理地点,要求“三无船舶”在政府清理整治行动前进行自行清理拆解。各相关单位和镇(街道办)政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将所在县(市、区)“三无”船舶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公告和前期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公告张贴于各停泊点、水域所属镇政府公告栏。

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好新闻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清理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当地电视台播放。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1.联合执法。

由市相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排查违规作业船舶,并对检查过程中的“三无”船舶进行扣留处理。

2.集中清理。

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县工信、公安、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航道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将已签订交船协议的船舶和设施拖带至政府指定的水域进行集中拆解,拆解的废弃物上岸后统一集中回收或填埋。涉及的拖带、拆解、填埋费用由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3.强制清除。

截止到2020年1月31日,业主可以自行对所属船舶、设施进行拆解清理或签订交船协议交于政府部门清除,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2020年2月1日起,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县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拒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的船舶和浮动设施进行强制拖离,并进行拆解,清除费用由业主负责承担。

4.后续巩固。

强制清除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办)加强对相关水域的巡查,确保清理整治到位,防止“三无”船舶死灰复燃。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清远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清理整治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市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整治情况。同时,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巩固既往成果,严防“三无”船舶问题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和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县(市、区)政府需成立县级理清整治“三无”船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我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任务。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我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七进活动,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5号)各项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自查、自纠、自改隐患问题,将“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真正深入到生产一线当中。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线索,对每一起举报都及时进行核查确认。

(三)强化协同办公,合力推进整治。围绕各阶段清理整治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采取“水上严查、停泊点堵”的方法,开展水上联合检查。已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已发放临时船牌的“三无”船舶以及其他已合法登记在册的船舶,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指定安全停泊点(应急避险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

(四)严格考核标准,提高工作实效。要结合落实《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2018年第1号广东省总河长令),按照我市“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清理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清理整治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督促落实,必要时予以通报。对“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信息报送,总结工作经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制度,在时间节点前报送有关报表和总结。一是宣传摸底阶段(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结束后,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前将相关资料(含附件1《“三无”船舶调查登记表》、附件2《“三无”船舶调查信息汇总表》、每船3张照片(分别拍正面,背面和侧面)附在附件1一个文件夹里,确保一船一档)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集中清理阶段(2019年12月1 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每个月(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3月31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报送附件3《清远市整治清理“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进度表》和整治小结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邮箱:qy3362364@163.com,下同)。三是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4月20日前将三无船舶清理情况总结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4月30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许志刚,联系电话:3218166,18922568791;

周彩杏,联系电话:3362364,18922566832。

 

 

附件:1:清远市“三无”船舶调查登记表

     2:清远市“三无”船舶信息汇总表

     3:清远市整治清理“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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