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6-23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广

使用国V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方案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柴油。为切实做好本次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广东的总体部署,我市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柴油,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本方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安全监督局、清远广播电视台、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石化广东清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清远销售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实施步骤 

全面实行国Ⅴ车用燃油的供应和使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为了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推广阶段。(2014年6月10日前完成)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媒体宣传,加快推进国Ⅴ车用燃油的置换工作;

2.印发清远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3.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协调申请油源并做好油品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的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准备阶段。(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

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三)第三阶段:检查落实阶段。(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市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Ⅴ车用柴油。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对各加油站进行检查,对囤积、以次充好、不按规定供应、乱涨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对缺供、断供的经营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其退出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经信部门要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联系,各成品油企业要与上级公司加强沟通,制订和完善保供计划,确保国Ⅴ车用燃油按时到位、供应稳定、有序。(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经营单位)

(二)落实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1.加大国Ⅴ车用燃油的经营和质量监管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油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车用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省工商局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样检测;质监部门要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加强对税控成品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在国Ⅴ车用燃油推广期间,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加油站、油库等单位的机动巡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保证国Ⅴ车用燃油的推广成效。(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2.加强对企业经营执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借推广国Ⅴ车用燃油工作之机,经信、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无证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工商部门加大对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3.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要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是否使用符合国Ⅴ车用燃油的情况实施检查,对使用不符合国Ⅴ车用燃油的运营车辆及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三)落实国Ⅴ车用燃油的价格政策。

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国Ⅴ车用燃油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对不实行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税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税收和发票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协办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加强国Ⅴ车用燃油置换工作的安全管理。

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油品置换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油品置换工作,对于一些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危化品处理资质专业公司进行油罐抽空、清洗工作,在置换前必须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五)加大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的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国Ⅴ车用燃油推广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意义,及推广时间、范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并通过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投诉举报车用成品油的违法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牵头单位:清远广播电视台,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中石油等油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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