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委市政府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1-15

清发〔20131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2013年1月14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全市社会组织每年增长25%以上,总量达2100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80%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60%以上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需求。

二、突出培育重点

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及特点,重点培育发展六类社会组织。

(一)枢纽型组织。积极探索人民团体“体制内转型升级”,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增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残联、市侨联、市红十字会、市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枢纽功能,加强对同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拓展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对象。在现有人民团体工作覆盖不到的领域,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形式,探索构建新的枢纽型组织体系。

(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拓宽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支柱行业和潜力行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有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

(四)民办非企业事业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组织,发挥民办非企业组织在扩大就业、培养人才、便民服务的作用。

(五)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乡镇(街道)体育运动、文化娱乐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居民不同需求的社区组织,建立结构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六)农村专项社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鼓励村民小组建立村民理事会等农村专项社会组织,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与农村专项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格局。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由市编办牵头,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职能,2013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的编制工作。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逐步转移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重点转移下列职能:

(一)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登记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评行检、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内企业的年审初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

(二)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

(三)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等职能。

四、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于2013年6月前制定“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及实施办法”。政府部门通过项目招标、委托、合同等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时,应委托第三方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做到对社会组织在承接服务前有资质审查,在服务过程中有跟踪调查,在服务完成后有绩效评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胜劣汰竞争激励秩序。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

五、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试点

除“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所列事项外,鼓励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开展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试点,包括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会展等政府委托的服务。开展社会工作购买服务试点,包括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矫正等专业服务。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人员培训、等级评估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建立由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组成的社会组织扶持发展资金。扶持一批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对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和2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3A及以上等级社会组织的服务,实行项目资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增加资金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七、落实各类优惠政策

由市社工委牵头,组织民政、税务等部门切实开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规范票据领取流程,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档案可由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管,3年内给予减免费用的优惠。

八、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市财政首期安排1000万元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资金,场地通过政府现有房产调配或租赁方式解决。将孵化基地建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与政府交流的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政策咨询、项目策划、能力培养及日常办公、财务托管、后勤综合管理等服务。重点对行业协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孵化基地建设方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力争2013年内完成市级孵化基地建设。

九、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建设

由市社工委牵头,市民政、人社等部门及人民团体配合做好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活动,重点对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市民政局做好动员和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聘用、档案管理、福利保障等具体措施。

十、加大社会组织合作交流和引进力度

市社工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社会组织对外合作交流方案和引进社会组织实施办法。开展与珠三角及港澳等地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引进服务一流、管理科学的社会组织。2015年前,争取引进5至10家外地优秀社会组织。

十一、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省关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相关配套政策,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缩短登记时限。对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备案。放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筹办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等准入条件,减少筹备审批环节,减少或免除公告环节。

十二、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

由市社工委牵头,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管和公众监督,严打诈捐、强行摊派、收取“回扣”、滥用善款等不法行为。市民政局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十三、落实社会监督制度

各业务指导部门督促社会组织落实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十四、拓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沟通渠道

由市社工委牵头,加快社会组织信息直报点建设,畅通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交流、沟通渠道。探索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发挥社会组织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党委、政府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应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市“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领导和管理各个党支部。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养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

十六、构建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逐步推进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和市场化。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明确改制时间表,报市社工委审核后实施。允许跨行业、跨地域组建行业协会,允许一业多会。

十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当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方案。

十八、建立责任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并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幸福清远”考核评价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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