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04-27

清府〔2013〕3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

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桥头堡”战略为主线,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从设施、装备、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消防基础性建设,改进我市消防工作,为建设“平安清远”“幸福清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5年,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普遍建立,达到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人员死亡率控制在0.19/10万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入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推进消防安全“网格标准化”管理工作,细化三级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分类制定管理标准,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各项保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服务及时”的消防管理动态监管网络。2015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达标。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规定,从2014年起,参照公安政法系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消防官兵福利待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如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费、科研费等列入项目支出予以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21日前要将本地区本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落实等消防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清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总后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强化部门依法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健全消防安全诫勉约谈、专项督办和责任制考评等制度,充分发挥委员会领导、决策、协调、督导等功能,实现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针对行业消防安全重点时期,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 “全警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确保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自评,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实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市范围内凡设置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场所)推广与清远市远程监控中心实施联网。

(四)强化考评和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十二月份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并将成绩纳入对当地政府及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内容。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二五”期末,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大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编制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消防专篇,中心镇、重点镇和有条件的建制镇要编制消防规划。落实《清远市消防“十二五”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715平方公里,并结合城区“扩容提质”要求和人口密度、产业调整等要素,在清远市区洲心街道等地增设45个消防站,公共消防站布点更趋完善。2013年底前,完成市消防指挥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依托指挥中心加强应急通信装备建设,在清新区禾云镇、英德市东华镇分别建成1个消防站,配备必要消防装备。2015年前全部完成清远经济开发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消防站营房新建和搬迁工程。探索在京珠高速等主要高速公路干线服务区建立专职综合应急救援站。推动市政消火栓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并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保障消防应急用水。积极利用北江、飞来湖等自然水体设置消防取水口,并根据北江沿岸的产业调整,建立水上消防站,科学规划水上消防船艇通道。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区域道路网,在轻轨等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开辟必要的应急通道,满足消防力量和车辆装备灭火救援行动所需。

(六)发展壮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立健全保安、消防巡防、治安联防等队伍的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营房设施和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训练演练。2014年年底前,清新区禾云镇、浸潭镇、三坑镇,英德市黎溪镇,连州市星子镇、大路边镇、东陂镇,佛冈县汤塘镇、迳头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阳山县黎埠镇、岭背镇等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市50%以上的乡镇、社区建立消防志愿队,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信息网络建设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费等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职工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应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要出台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安置保障政策。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队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落实有关奖励和保障待遇。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七)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现役队伍建设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投入,依法落实消防装备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应急救援拉动演练。市本级要依托特勤中队组建建筑物倒塌事故处置攻坚队,清城区、清新区要组建高层建筑灾害事故专业攻坚队,英德市要组建石油化工火灾事故专业攻坚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专业攻坚队,佛冈县要组建交通事故专业攻坚队,其他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组建不同类型的专业攻坚组。要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清远市灭火救援装备建设发展情况的评估意见》,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在消防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要结合辖区灾害特点合理配置消防车。要加强特种消防装备器材配置,按标准配齐侦检、破拆、照明、排烟、堵漏、输转、洗消、警戒等器材,并按要求配齐配强应急救援专业队、攻坚队装备。要加强个人防护和抢险救援装备配备。要加强战勤保障能力建设。清远市本级要按标准建设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四、着力强化火灾防控举措

(八)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技防改造,重点推动落实“三小”场所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等,对改造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由市政府给予奖金激励。各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电、接水手续。

要深化建筑消防设施“身份证”管理工作,全面规范维保机构开展维保服务,把全市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动态监管。对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建立网上有奖举报投诉平台并及时受理查处。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集生产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产业转移园区、既有建筑等突出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治理。所有排查整治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通过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市、区县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199891日前投入使用的生产、经营性既有建筑物或场所,依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治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房屋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为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建筑物或场所的业主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

(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十一)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其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火灾高危单位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把全市所有重点单位纳入户籍管理库,通过信息化手段,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建立预警研判制度,实现实时监控。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要加大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应送未送和送检不合格的,消防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工程验收、竣工备案抽查和安全检查。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在公共建筑内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吸音材料,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通道内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三)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要广泛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5个专项活动。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在相关课程中,落实每学期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消防站“零距离”传播消防知识,并会同教育、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完善消防宣传固定载体、教育基地和公众体验设施,完善微博互动、舆情引导、直播访谈、新闻发言人等工作机制,积极开辟各类媒体的消防宣传阵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督促所辖行业、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宣传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要全面抓好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在建工程的施工人员,竣工工程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维修、保养的人员,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增强消防安全素质。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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