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3-11-26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15

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再造清远体制改革新优势,为清远的跨越式发展注入新动力,特制定本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需求,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的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制度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改革监管制度,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实践,冲破旧有审批思维模式,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创新开辟我市商事登记新模式,努力营造我市企业登记体制机制新优势。

2.以民为本,规范服务。

既要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优化,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让广大企业切实感受到商事登记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增强改革的活力和动力。

3.部门联动,宽进严管。

积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从源头上消除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并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有效改变监管职能重叠、交叉等问题,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实现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4.总体设计,稳步推进。

在对去年以来我市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进一步深入完善和延伸改革措施,并与“两建”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共同部署、共同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

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按商事登记程序登记。经营资格许可,除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项目以外,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由商事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推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下同)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认缴出资,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改革经营范围登记。

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按“一般性经营项目”与“许可经营项目”分别表述。

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为“一般性经营项目”的,除商事主体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再记载详细的经营项目,改为由商事主体依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表述,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未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一般性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商事主体可自主经营。

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属于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后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按照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名称或者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予以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末端统一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字样。

(四)改革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人提交住所(含办公场所、经营场所,下同)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商事主体的经营场地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登记为商事主体的办公场所:

1.能提交住宅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事主体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

2.住宅所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能提交由管理(服务)该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事主体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

3.住宅所在小区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负责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能提交由住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商事主体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

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宅改变用途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的,仅限办公使用,不得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商事主体办公用房的,除提交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外,仍需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股东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商事登记;允许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后,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若干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五)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只需在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推行标准化、格式化,最大限度减少商事主体提交的资料。

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或后置审批许可项目经营的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材料提交成功,即视为完成了年度报告;从事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经营的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材料提交成功,并经前置审批部门审核确认该许可有效的,才视为完成了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对所报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商事主体不按规定报告或在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

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企业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商事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厘清各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由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全程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信息化平台予以公示。

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协作和联动,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限期纳入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

(七)规范商事登记服务。

对各类商事主体实行规范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条件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统一商事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完善“网上登记、双向快递”服务,试点全流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发照,推动实体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转移,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

(八)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商事主体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商事主体、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商事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监管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宽进严管”的商事登记管理体系,由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管业务科室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具体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如下:

1.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江凌市长;

副组长:曾贤林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秘书长王开全同志;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职 责: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各专责小组的职责推进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改办”),设在市工商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建运作,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商改办”主任由曾贤林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王开全同志、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商事登记改革后续配套工作任务分工。

(1)编制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商事主体经营场地审批事项目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编办)

(2)制定全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的具体文件,制订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管理措施和年度报告办法,修订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相关文书、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制定《商事登记后续监管职责目录》。构建“宽进后严管”的监管环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对商事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商事主体行政审批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4)结合全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以工商部门商事主体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审批和日常监管信息及有关信用信息,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对商事主体登记、审批和监管信息的采集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电子政务中心等)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商事登记改革顺利开展。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商事登记后的行政许可审批方案和监管方案,全力配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配套施行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保驾护航。

由于商事登记改革属于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先行先试改革,因此,市委、市政府要求建立支持改革、化解风险的机制,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为改革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把执行商事登记改革措施中出现的问题与故意违法违纪、行政过错行为区别开来,灵活掌握政策界线,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按照《商改方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相关许可审批工作而出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不能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理由追究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事主体登记审批的行政诉讼中,不能以行政许可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裁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切实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商事登记改革的积极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等手段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落实问责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商事登记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的要求,逐项督查并予以通报,确保商事登记改革顺利推行。

(四)加强服务保障。

市编办、市财政局要尽快形成落实人、财、物的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确保商事登记改革的配套资源及时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推进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敦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率的提速,抓好人财物等配套资源的优化设置。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协助统筹开展商事登记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改革的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本方案如与国家和省的方案相抵触或有未尽事项的,再按国家和省的方案,并结合我市实际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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