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93发布时间:2013-12-18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查性备案。建设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后,环保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意见,同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等,作为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管的依据。

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六条第六款,制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将部分属于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审批环节。

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按原委托审批内容不变(下同)。

三、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一)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已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规划环评资料和结论。在符合规划及其环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项目环评可根据情况简化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选址合理合法性及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内容,重点突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风险评价等内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直接采用规划环评的监测数据(原则上3年内有效,但根据周围污染源调查,与园区环评时存在较大变化时,必须采用当年监测数据或实测数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入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统一处理,且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已在园区环评中进行了分析论证的,项目环评相应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可直接引用园区环评内容及结论。

(二)简化技术评估环节。建设项目拟选址于规划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合法设立的各类园区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及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阶段需简化程序,可采取函审或其它便捷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下放规划内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十一条,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且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除应上报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余符合规划环评中确定的产业类别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

(一)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过程中可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技术评审会,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在会议中提出意见,环保部门也可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

(二)减少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国土部门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的意见、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章节的意见(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项目)等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

五、严格控制生态红线,实行重点保护

    根据省、市主体功能区划文件规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实行重点保护,对涉及上述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管制。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生态严控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由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

 

附件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制定了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在市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电力、水利、石油及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管线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水运(单纯客运码头除外);

(二)汽车、船舶、电子、制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项目;

(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等;

(四)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

(五)新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六)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

(七)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生态严控区的项目。

四、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

五、规划为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

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七、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十一条,上述第三至五项中的建设项目,选址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内,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由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符合规划环评入园产业类别条件的项目(包括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镀项目除外)。

八、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原委托审批不变。

九、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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