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年-2018年)》(粤环〔2016〕12号)相关规定及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关于再次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府〔2016〕60号)的基础上,保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不变,进一步加强市区禁燃区的管理,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1)旧城片区:城西大道北以东,飞来北路—沙田路(规划)—平安路—附城路—南社路(规划)—凤翔大道北路—松苏岭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2)大学城片区:凤翔大道北路以东,虎头岭大道以南,井坑塘路(规划)以西,大学东路—石古墩路(规划)以北;
(3)新城片区:城西大道南—连江西路(规划)—岗头路以东,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远大道以北;
(4)清新片区:
①清新迳口+区府片区:城西大道北—鹿岗仔路以东,禾叉坑路-太和古洞风景区南边界以南,飞来北路以西,滨江河以北;
②清新飞水片区:环城西路(飞水规划段)以东,滨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飞水大街以北;
(5)清远高新区片区:
①环城西路(规划)以东,清远大道以南,静福路—湖城大道—凤翔中路以西,大燕河以北;
②龙塘大道(规划)-黄竹路(规划)以东,大燕河以南,凤翔南路(规划)-银盏大道以西,婆山路(规划)以北。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关于再次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清府〔2016〕60号)文件规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 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规定。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市质监、工商、环保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现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清城区人民政府和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清远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附件
清远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附图1 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总体范围
附图2 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旧城片区
附图3 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大学城片区
附图4 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新城片区
附图5 清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清新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