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8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广

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国Ⅵ车用燃油推广使用工作,我市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汽油,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中石化清远分公司、中石油清远分公司、中油碧辟清远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推动国Ⅵ车用燃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国Ⅵ车用燃油质量要求

全市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Ⅵ车用汽油(乙醇汽油销售区除外)和国Ⅵ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四、实施步骤 

全面实行国Ⅵ车用燃油的供应和使用,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为了在我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推广阶段。(2018年8月24日前完成)

1.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媒体宣传,加快推进国Ⅵ车用燃油的置换工作;

2.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协调处理油源申请,并做好油品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的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准备阶段。(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Ⅵ)”字样,2018年9月1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柴油;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Ⅵ)”字样,2018年12月1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三)第三阶段:检查落实阶段。(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我市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Ⅵ车用燃油,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对各加油站进行检查,对囤积、以次充好、不按规定供应、乱涨价等行为进行查处。对缺供、断供的经营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其退出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源,保障供应。

各成品油企业要与上级公司加强沟通,制订和完善保供计划,确保国Ⅵ车用燃油按时到位、供应稳定、有序。(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中石化、中石油、中油碧辟等油品经营单位)

(二)落实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1.加大国Ⅵ车用燃油的经营和质量监管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油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车用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工商部门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广东质量要求的成品油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加强对税控成品油加油机的监督检查。在国Ⅵ车用燃油推广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加油站、油库等单位的机动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保证国Ⅵ车用燃油的推广成效。(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2.加强对企业经营执照的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借推广国Ⅵ车用燃油工作之机,经信、安监等部门加强对无证经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工商部门加大对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

3.加强对油品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城市公交、道路客货运企业和港口码头的运营车辆使用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燃油。环保部门加强对汽车尾气的监测,及时掌握汽车尾气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相关数据,确保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得以改善。(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三)落实国Ⅵ车用燃油的价格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局向社会公布国Ⅵ车用燃油价格政策,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管,对不实行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税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税收和发票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记账凭证和来往账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国Ⅵ车用燃油置换工作的安全管理。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油品置换工作,对于一些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危化品处理资质专业公司进行油罐抽空、清洗工作,在置换前必须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经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查处力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成品油企业油品置换工作的安全检查。(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五)加大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工作的宣传力度。

发布推广使用通告,通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向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开展国Ⅵ车用燃油推广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意义,及推广时间、范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油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内容,使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深对推广工作和政策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中石油、中油碧辟等油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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