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和镇
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等八个项目的请示》(清规〔2015〕6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5〕2号文对上述8个项目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一、申请核发清新区太和镇24号区局部两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大华陶瓷有限公司、高玛琍)
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核发规划条件:两地块总用地面积为48989.6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日照、停车位等须满足现行相关技术规定。
北侧地块(大华陶瓷有限公司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幼儿园1个(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1个(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变配电房。
南侧地块(高玛琍用地)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社区服务中心1个(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公共厕所1个(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北侧地块与南侧地块须共同开发,并共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下一步须到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手续。
二、申请变更清新区43号区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穗源农业有限公司)
原则同意根据《清新县城总体规划(2004-2025)》将地块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并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11957.7平方米,容积率≤2.6,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地上建筑限高45米,地下限深7.2米。原2013年7月25日核发的规划条件收回作废无效。
用地内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物业管理用房1个(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公共厕所1个(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临市政道路边设置,并要求在建筑首层对外开放使用)、警务室1个(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建筑退缩城西大道100米控制线须不小于20米,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要求。
项目下一步须到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手续。
三、申请变更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地块用地性质(申报单位:清远市科建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
原则同意科建、精美公司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268083.7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积2494.95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65588.8平方米,1.0<容积率≤1.8,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限高60米,可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率≤30%。
用地内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12班幼儿园1处(建筑面积≥2880㎡,用地面积≥3600㎡)、社区卫生站1处(建筑面积≥300㎡)、文化室(青少年、老年人活动室)2处(建筑面积≥150㎡)、居民健身场所2处(建筑面积≥200㎡,用地面积≥500㎡)、社区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800㎡)、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及社区警务室1处(建筑面积≥150㎡)、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办公室1处(建筑面积≥80㎡)、垃圾收集站2处(建筑面积≥80㎡,用地面积≥150㎡)、公共厕所2处(建筑面积≥50㎡)、公交首末站1处(建筑面积≥300㎡,用地面积≥3000㎡)、小型肉菜市场(生鲜超市)(建筑面积≥1500㎡)。
项目下一步须到国土部门按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差价手续。
四、申请核发飞来峡华侨农场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
原则同意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60760.8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建筑限高30米。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五、申请核发清远凝碧滩温泉度假项目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在提供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及征求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意见同意后,原则同意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509619.43㎡,其中水体面积200380.2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09239.22㎡,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1.3,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二类居住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均为50%,建筑限高40米,高层建筑在靠近用地主要出入口处组团布置。
用地内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卫生室1处(建筑面积≥300㎡)、文化室1处(建筑面积≥300㎡)、居民健身场所1处(用地面积≥1000㎡,建筑面积≥150㎡)、居委会及物管用房1处(建筑面积≥500㎡)、社区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10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300㎡,建筑面积≥150㎡)和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300㎡)。
进一步论证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性,须预留公交站、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
停车位系数按0.6控制,用地内应布置不少于2412个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占总停车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要求。
用地内的水体须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不得封闭、不得占用。
六、申请核发清远凝碧湾温泉度假项目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原则同意核发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283131.35㎡,建设用地面积283131.35㎡,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二类居住用地,1.0<容积率≤1.3,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二类居住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均为50%,建筑限高60米,高层建筑在北侧路边组团布置。
用地内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12班小学1处(用地面积≥6500㎡,建筑面积≥6000㎡)、6班幼儿园1处(用地面积≥1800㎡,建筑面积≥1600㎡)、卫生室1处(建筑面积≥300㎡)、文化室1处(建筑面积≥300㎡)、居民健身场所1处(用地面积≥1000㎡,建筑面积≥150㎡)、居委会及物管用房1处(建筑面积≥500㎡)、社区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1000㎡)、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300㎡,建筑面积≥150㎡)和公共厕所1处(建筑面积≥300㎡)。
停车位系数按0.6控制,用地内应布置不少于2208个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占总停车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要求。
七、申请核发清远市银盏花园用地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盈华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单位须征求恒大集团公司的意见,协商解决好小区出入口及地块排水等问题,并征求地块与恒大集团公司之间2828㎡间隙地的权属人意见,协商处理好该间隙地的排水问题。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核发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面积61046㎡,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0 <容积率≤1.8,建筑密度≤26%,绿地率≥30%,建筑限高60米,商业设施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30%。
用地内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下:社区居委会2处(建筑面积≥200㎡)、社区服务中心1处(用地面积≥500㎡,建筑面积≥600㎡)、居民健身场所1处(用地面积≥1500㎡)、物业管理用房1处(建筑面积≥300㎡)、垃圾收集站1处(用地面积≥300㎡,建筑面积≥120㎡)、公共厕所2处(建筑面积≥160㎡)、市场1处(建筑面积≥500㎡)、文化活动站1处(建筑面积≥400㎡)、社会停车场。
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日照要求。
考虑到项目定位为现代养老社区,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可不作安排;按照项目定位,应在社区布置设施较为全面的医疗保健中心。
因项目三面环山,地形较为特殊,须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小区的雨、污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八、关于新城B20号区时代广场、维港新天地及金茂公馆项目容积率问题(申报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原则同意按以下方案执行,具体如下:
1.维港新天地项目整体容积率按不大于2.8控制,由B、E、J三个连续地块组成,合计用地面积58090.58平方米,其中B地块(地号B20000005)面积12294.68平方米、E地块(地号B20000002)面积37123.82平方米、J地块面积8672.08平方米;政府储备地I地块(地号B20000007)面积562.68平方米,容积率按不大于2.8控制;其余指标按清规委〔2013〕1号文意见核发规划条件。
2.时代广场项目整体容积率不得大于4.0,各地块指标可在项目内平衡使用,具体如下:
(1)A地块(地号B20000004,面积29486.78平方米)的容积率由原来的不大于5.0降至不大于4.7,其余指标按原核发规划条件不变。
(2)C地块(地号B20000002,面积17858.42平方米)按照出让时的规划条件执行。
(3)军分区用地F地块(面积3768平方米),由政府收回;政府储备地H地块(地号B20000006,面积10681平方米)、G地块(地号B20000008,面积768平方米)按容积率不大于1.7控制,其余指标按清规委〔2013〕1号文意见核发规划条件。
(4)D地块(地号B2000509,面积2859.38平方米)中时代广场建设用地994.15平方米按容积率不大于4.7核发规划条件,剩余为绿化用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原国土证收回后剔除绿化用地重新发证。
3.鉴于清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时代广场项目历史因素,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意时代广场A地块(地号B20000004,面积29486.78平方米)以4.7为基准容积率、朝南公司B地块(地号B20000005,面积12294.68平方米)以2.8为基准容积率、金茂公馆J地块(面积8672.08平方米)以2.5为基准容积率。
请你局严格按照清规委〔2015〕2号文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上述项目的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