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人民医院
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批准调整清远市人民医院项目用地开发强度指标的请示》(清规〔2015〕30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4〕7号文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同意变更清远市人民医院用地的规划条件,调整后人民医院项目用地开发强度指标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49044.9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6,建筑密度不大于26.89%,绿地率不小于35%。
请你局在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害相关人的诉求,进一步优化总平面规划方案后批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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