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2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7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183号)、《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修改编制《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目录附后)。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每年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市法制局汇总提请市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目录(2018年修订版)

一、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

规划局

2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重要产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2016年版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市发展

改革局

3

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市民政局

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2016年版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市发展改革局

2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3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公共交通票价(听证范围为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票价(新开辟的城市公交线路执行本市县区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5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6

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含清洁卫生费)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7

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8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听证范围为一次性调整项目和调价总体水平达到10%或以上的)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9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295号)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10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规划局

11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2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

13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

14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

15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市环境保护局

16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市交通运输局

17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市教育局

18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市卫生计生局

19

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

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相关职能

部门

备注:本目录“二、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中第2至第9项,根据《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规定,价格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