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清远市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撤并和规范考核评比表彰活动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市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清远市支持金融业发展及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改。修改后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清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机构。对总部或地区总部机构的奖励按照《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执行。
第二条 在清远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以及在清远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该机构下移至县(市、区)的,当地政府另行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单独设立并直属地区总部管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奖励30万元。该机构下移至县(市、区)的,当地政府另行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在清远设立村镇银行奖励20万元,当地县(市、区)政府另行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进驻各县(市、区)的,当地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在清远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评审和奖励按照《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执行。
第七条 新进驻清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业当年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第八条 初审后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财政局根据批复的有关文件拨付奖励金额。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其 他
第十一条 已进驻清远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原《清远市支持金融业发展及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奖励办法(试行)》(清府办〔2012〕52号)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