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旧城A10-3号区局部用地(飞来湖中学)规划条件等6个项目的批复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7-22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旧城A10-3号区

局部用地(飞来湖中学)规划条件

等6个项目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旧城A10-3#区局部用地(飞来湖中学)规划条件等六个项目的请示》(清规〔2014〕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变更旧城A10-3号区局部地块(飞来湖中学)的用地性质并核发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

建设用地面积70亩,用地性质为教育科研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建筑退缩道路及水系距离、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原则同意核发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4个工业地块的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一)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专用设备制造业0.7<容积率≤2.0、饮料制造业1.0<容积率≤2.0、塑料制造业1.0<容积率≤1.6、化学制品制造业0.6<容积率≤1.630%≤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建筑退缩道路及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

(二)废气(或废水)能相互作用产生新的化学污染的工业项目不应相邻布置,并须严格按规定到环境保护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原则同意核发龙塘镇广东安富制药有限公司地块的规划条件(申报单位:广东安富制药有限公司)

(一)总用地面积22473.02平方米,市政道路面积6683.31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5789.7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须不小于住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建筑退缩、建筑间距、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规划条件及附图时,建设用地须扣除申请范围中的市政道路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对市政道路用地登记发证。

四、原则同意核发飞来峡镇北潦居委会内80亩地块的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面积53606.51平方米(约80.41亩),1.0≤容积率≤1.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用地性质为商业及住宅用地;建筑退离规划道路及水域距离、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公共设施配套可与后期开发整体考虑。

五、原则同意核发石龙大道北侧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一)总用地面积232470.84平方米,其中市政道路面积6854.2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25616.5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0.8≤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建筑退缩道路及用地红线、建筑间距、消防、停车位等须满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规划条件及附图时,建设用地须扣除申请范围中的市政道路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对市政道路用地登记发证。

六、原则同意核发华鸿铜业有限公司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申报单位:清远市华鸿铜业有限公司)

(一)总用地面积292427.58平方米,其中市政道路面积2208.0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90219.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0.8≤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建筑退缩道路或用地红线、建筑间距须按《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同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规划条件及附图时,建设用地须扣除申请范围中的市政道路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对市政道路用地登记发证。

请你局严格按照清规委〔2014〕6号文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上述项目的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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