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粤环〔2012〕7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一)旧城片区:城西大道北以东,城北大道—明霞大道—附城大道以南,凤翔大道北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二)大学城片区:凤翔大道北路以东,虎头岭大道以南,城东大道以西,大学路以北;
(三)新城片区:城西大道南以东,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远大道以北。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自2015年4月1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粉、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在2015年4月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清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给予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等处罚。
六、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后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