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28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

国VI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油品升级的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车用燃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车用燃油包括:1.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2.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2018年9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车用汽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国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字样,2018年9月1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柴油;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字样,2018年12月1日起市辖区范围内全面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四、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零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群众发现的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可直接拨打以下电话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成品油质量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0763-12315

成品油计量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市质监局:0763-12365

成品油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

市发展和改革局举报电话:0763-12358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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