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8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2月15日起至3月3日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清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清新区太和镇辖区。中心城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中心城区以外需要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三、本通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