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涉及产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加强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市政府对清远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七届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涉及产权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清远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府〔2003〕160号)和《清远市农业龙头企业财政专项扶持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清府〔2004〕82号)等2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清远市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清府〔2006〕129号)《清远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清府〔2006〕132号)《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府办〔2013〕47号)等3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具体修改由文件实施机关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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