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
1.现行宪法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3.什么是公民?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照法律纳税;
(六)劳动的义务;
(七)受教育的义务;
(八)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九)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总结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周恩来的建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初稿经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于1954年6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大会审查。
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B.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C.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1.现行宪法做过哪几次修正?
答: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4次修正。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3.什么是公民?
答: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享有法定权利的公民,一方面,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至五十条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平等权,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5.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义务不能放弃,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到五十六条对公民依法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照法律纳税;
(六)劳动的义务;
(七)受教育的义务;
(八)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九)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谁负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该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总结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周恩来的建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草案初稿经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组织的75个讨论组,计8000多人进行两个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于1954年6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进行过两次讨论,最后提交全国人民大会审查。
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B.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C.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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