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29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67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依法对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我局与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起草了《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一、如何确定联合激励对象?
答:《工作意见》规定联合激励对象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对参评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和补评、复评,最终确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纳税人。
二、具体工作如何协调?
答:《工作意见》规定通过建立联合协调和统筹机制,各相关单位成员定期协商和沟通,并定时向协调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情况不定期编撰简报,向参与联合激励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如何规范推送标准?
答:《工作意见》对推送内容、推送时间、推送方式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四、如何开展联合激励?
答:《工作意见》规定各成员单位对照18项激励措施,对涉及本单位的激励措施进行细化梳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应用于本单位日常工作开展中,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协调办公室。对存在失信行为的A级纳税人,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成员单位必须做好联合激励上下衔接工作。
五、如何强化风险防范?
答:《工作意见》规定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联合激励措施,不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扩大可享受激励措施的纳税人范围,详细记录联合激励工作有关信息,确保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各项激励工作在台账中均留有痕迹。
六、如何加强对外宣传?
答:《工作意见》要求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激励的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