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就《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12月16日,我局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清建〔2013〕277号),其中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该办法于2018年12月16日失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混凝土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规范混凝土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有基础上制定了《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18年8月9日起向有关部门、企业征求意见,并在清远市住建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了多方面意见和建议后,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广东省)、《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四、文件主要内容
《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生产单位实验室配备、原材料使用及生产混凝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并根据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配合安装混凝土远程监控系统。
(二)混凝土交付与验收。混凝土的交付与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要求和验收程序。
(三)施工质量控制。规范施工单位按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
(四)监理质量控制。明确监理单位在混凝土质量控制中履行的职责和具体的工作内容。
(五)混凝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内容。
(六)监督管理。明确混凝土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主要内容频次及举报受理。
(七)罚则。明确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