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07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调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性,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完善清远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清远市金融工作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与清府〔2021〕33号形成互补,填补我市在北交所首发上市、上市企业再融资等方面奖励政策空白。

  二、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政策》分为两个部分,主要涵盖12条政策措施。

  (一)第一部分为上市工作原则,旨在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

  (二)第二部分为12条工作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政奖励,包含北交所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异地迁入、二次上市、分拆上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等8个方面;另一类是扶持措施。包含递延纳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做优做强、防范化解上市企业风险等4个方面。

  一是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上市阶段分步奖励,最高可获得7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的前5家企业,可再分别获得100万元奖励。

  二是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最高给予80万元。

  三是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4万元奖励。

  四是对非本地上市挂牌企业,迁入清远的给予奖励,境内上市公司奖励300万元,新三板、四板挂牌分别奖励80万元、4万元。

  五是对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按照对应标准申请奖励。

  六是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企业,清远子公司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对按照对应标准申请奖励。

  七是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按照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清远比例,两年内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八是并购重组奖励,按实际交易额给予奖励,同一并购重组事件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是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是拓宽直接融资途径,支持设立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私募机构在清远设立总部。鼓励私募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增加资金供给,服务实体经济。

  十一是加强政策宣传推广,积极引导企业融资和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新三板、申报北交所。不断优化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壮大上市后备企业力量。

  十二是防范化解上市企业风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部署,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企业各类风险,持续净化辖区上市企业生态。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

  (三)借鉴省内外12份资本市场支持奖励政策。例如,《韶关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3〕1号)、《启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启政规〔2022〕2号)、《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汕府办〔2023〕6号)等;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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