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非煤矿山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一旦发生火灾、中毒、爆炸、坍塌、透水等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还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
为科学有序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影响后果,根据《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清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科学组织、高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清远提供安全保障,制定本预案。
三、 预案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第4号令,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0月25日发布
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9)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
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2011年11月3日)
1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2009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2)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13)《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广东省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发布)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3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5日发布)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24日发布)
17)《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清远市非煤矿山概况,常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分为五类:地下矿山事故(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放炮事故、火药爆炸、高处坠落、采空区塌陷),露天矿山事故(坍塌、滑坡、火药爆炸),尾矿库事故(漫顶、溃坝、泥石流),排土场事故(坍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勘探坑探事故等。
五、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六、预案的保障机制
预案规定了队伍、资金、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等7个方面的应急保障。
七、预案的应急演练
市安委办应当至少每2年应组织一次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及企业定期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检验预案和可行性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各非煤矿山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组织综合和专项预案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