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7号)于2016年5月印发,办法实施以来,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局在2016年5月印发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7号)的基础上,根据立法后评估结论“《办法》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现因有新的相关上级政策文件颁布而出现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鉴于《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仍具有指导性作用,建议针对存在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继续施行”,拟定了《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与2016年印发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7号)相比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4.0.2条,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了住宅用地容积率定义。
(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修订了《办法》第五条表述,明确可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同步办理。
(三)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办法》第六条中明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批准规划条件的相关程序要求。
(四)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要求。
(五)根据《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在《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合并的相关条件要求。
(六)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等文件,《办法》第十一条新增工业、物流仓储、市政设施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可申请调整容积率的情形。
(七)《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业、物流仓储、政府投资的公服及市政设施用地容积率调整实行正向调整管控,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项目明确了调整的程序要求。
(八)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第三点及《清远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第六点,《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九)参考广州、深圳等周边城市做法,明确对无偿向市民开放并符合一定技术要求的公共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政策措施。
(十)《办法》还修订了容积率调整及控规调整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