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22

  一、文件出台背景

  清远市现行的《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3年出台以来,已执行10年时间,其中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新一轮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关于预算管理改革的文件精神,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实施目标

  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解读

  《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共8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定义、原则和层级设置。

  二是资金的设立和退出,明确新设和退出情形,新设专项资金的的要求、审批程序等内容。

  三是项目储备,明确项目审批权限、项目储备原则,增加各类项目的分类储备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四是预算编制,明确预算申报要求、资金分配方式、预算细化程序和预算批复等内容。

  五是预算执行,主要是明确支出计划管理和资金下达要求、规范预算调剂程序等。

  六是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在保留主要要求的基础上对原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精简整合。

  七是职责分工,明确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县(市、区)、用款单位及审计部门职责。

  八是附则,明确信息系统支撑、违规责任追究,以及各领域专项资金制定要求等。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方面。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应具备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合理界定市级与县级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匹配市级政府权责”和“与市级财力相适应”的要求,划定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投入原则。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储备方面。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提前分类开展项目储备。同时,提升项目储备质量,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预算编制方面。资金主管单位要在预算编制阶段进一步细化至具体可执行项目,涉及转移支付的项目提前下达至县(市、区),确保预算批复后即可支出使用,早日形成实物工作量。

  (四)预算执行方面。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预计当年无法使用完毕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收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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