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消防水源对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至关重要,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灭火用水的主要来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市消防水源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亟待解决,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到期,无法继续执行。另外,自201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陆续修订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原《办法》相关内容不再符合现阶段工作要求,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清远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职责。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二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规范了消防水源的相关规划和建设行为。
一是第六条对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中消防水源部分的内容和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规定;二是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消防取水平台与消防水池、特定区域消防水源的建设责任及相关要求;三是第十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建设标准;四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信息共享及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三)明确了消防水源使用和维护的相关要求。
一是第十三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相关要求;二是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使用保障相关要求;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用途及相关使用要求。
(四)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第十六条规定了妨害消防水源的相关禁止行为以及拆除和迁移消防水源的相关要求;二是第十七条规定了破坏消防水源的举报投诉途径;三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四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定义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